2012年5月15日 星期二

20我的父親是流氓

從民國98年到集集服務,有位男學生就曾對其導師提到、或暗示「我的父親是流氓」,最近(民101),我在上課時亦有位女學生也在公開場合說到「我的爸爸是流氓」。只是,不知道學生們在公開場合說這些話是何用意?身為「流氓」有這麼好炫耀的嗎?還是以此來要脅、威嚇教師?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曾有所謂「檢肅流氓條例(前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從中華民國74年7月19日公布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3568號令制定公布,並一直到中華民國98年1月2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2321號令公布才被廢止。雖說最後是大法官解釋其違憲而廢止,但「善惡」豈是條文能盡數列舉、解釋亦豈能盡是「放寬」說明?

其條例中所謂的「流氓」如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
一、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五、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從上方條文來看,倘有人符合其中五個項目之一者,就稱為「流氓」,而上方的各個項目中盡是與「善」相違背、與「善」反向的。弟子規所謂「德有傷,貽親羞」,也就是那些會讓家人感到羞愧、會讓家人蒙羞的事。然而,不為家人們著想,不就是悖德[1]者的行為。這種事怎麼會是可以到處宣揚的呢?「壞事」已然會由不相干的人來「傳千里」了,自家人還來做這種宣揚,不僅讓家人陷於被逮捕的危險之中,也間接的傷害了自己。

1999美國電影「我的爸爸是老大(Kiss Toledo Goodbye)」、2001~2006韓國電影「我的老婆是老大」、…等。或許是媒體的影響,讓現在的青少年不知何為合宜的「言行」不知如何判斷那些話該說,那些話不該說;例,也常有學生以「百無禁忌」這句話來要求他人不要計較太多。然而,這句話是「寬恕他人」的言語,當他人對我的言行舉止不雅不當時,用此句話給人臺階下。並非是我可以對他人做任何不合禮數言行的「藉口」。

還好他們是生長在這個年代,若是早點出生在蔣總統那個時代,這種「個人不適當的言論」還讓人以為是想要「大義滅親」呢!


[1] 《孝經》聖治章第九:「故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者,謂之悖德。不敬其親而敬他人者,謂之悖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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