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6日 星期六

處理公文一年的心得

去年約略此時5/28~7/1日,漸漸的將室外工作分一半,時間也就一半在辦公室。辦公室的時間基本就是在處理公文。也就是長官覺得我八零年代大學生,看得起我要我進辦公室幫忙。雖與我最初退休養老可以多陪陪長輩孩兒的想法有些許不同,但也能不帶公事回家,也就接受。接受就努力做好。
回想一下檢討檢討

一、瞭解業務的基本功

我常用的就是早期的土法煉鋼,也就是從最基本的整理開始,記得那時整理公文,分類、歸檔、貼標籤、打孔、…並對照紙本與電腦資料檔,從這知道了不少工作的內容。也知道相關公文繕寫的方式。對於業務相關是最快的。

二、法律是必備工具

依法執行,最重要的是法律,對於法律條文要知悉,至少要會查詢。我的作法是自己將有用到的條文集中在一個Word檔案內,就如同一本書一樣,查詢只要打關鍵字就能搜尋到相關條文。這比起內政部114年新發的書內容還多,也能自己添加想要的內容。殯葬管理條例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申請辦法、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稅籍登記規則)、…再者建築法、個資法等。
在多個法律的規範下,還要有「中央法規標準法」來訂定先後順序,例:其 
第十六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也就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就殯葬管理條例商業登記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三者而言。殯葬管理條例就是特別法,其餘兩者就是普通法。
而三者關於「申請、變更、停業、復業、歇業、廢止」這六個項目,以殯葬管理條例中有五項「申請、變更、停業、復業、廢止」就該優先使用殯葬管理條例,而歇業在殯葬管理條例中並未顯示此名詞,也就不在其權責之中,故歇業就回歸普通法使用商業登記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兩者。如此,也就不會有衝突。

公家機關在執行時會產生衝突及矛盾,就是不遵守這些原則,最後產生了這兒停業那兒不知、那兒停業過久違法反令其他單位有怠忽職守的狀況、或是業者既是營業又是廢止的矛盾狀況。

三、對象要明確

殯葬管理條例,對象就是業者公司、商號中的營業項目有JZ99151這項,才列為被管理者,也就是如此才符合身分,沒有這項就不是,也無權管理。
(一)、義務:
因為這些人民申請了這公司商號就有不同的身分,對消費者就有責任。公家機關既然是管理,那就是以輔導其合於理法、合於法律、以盡其遵守法律的義務,
(二)、權利:
而其此身分的權益及權利可以在「同業公會」中為其爭取。亦可在人民、業者兩者身分中去爭取權利,當然都不可以是「利己損人」的事。

四、簡單的事不變複雜

管理是少數人要處理多數人的事。將複雜的事變簡單,如同多數與少數,以對映的關係來看也是數學的基本能力,歸納的能力。處事若是將簡單的事變複雜,在時間的角度來看必然是無法管理眾人的事。
輔助工具及能力就重要了,自己做筆記、查詢能力、電腦能力、…等。

五、解決事情的能力

數學就是在學習解決事情的能力,這是之前在教學時想要教會學生的。以人而言,必有事、有事必有人事,如何破題解題,不是一次就能解決,嘗試各種方式的解法「法輪常轉」為的就是解決問題,或有一時無解的挫折,避開就好。能力,就是於此累積而來的。
有些是底層無法解決的事,反應讓上級上層的人員知悉才有可能解決。若不反應,問題永遠存在,根本無法解決。因為只有做過、處理過的人員才清楚執行後可行與不可行的問題。反應回饋是變成更好的先決條件。

結論

努力將事情處理好,即使結果不盡人意,過程總是會有收穫。
自勉之















2026年6月5日 星期五

20260605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20260605

https://photos.app.goo.gl/i8Jqka4MKoDEakSm8
1、本來要整天在造林地的,想到要處理些事,就半天吧!實際執行公文以7/1日算也快一年,找時間來寫寫心得吧!
2、到造林地快中午了沒下雨,吃完午餐休息後就天陰,附近除除草,今年第一次淋得如此的溼。還是有處理到不少的區域,也算值得了。
3、昨日和家人聊天到法律時,竟然小女說「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這高中公民有教。所以應該是普及的知識,這算是多個法條基本不衝突的解決方式,不能實際有作為,那法律司法彼此有矛盾自己拿石砸腳也算是廢了。





2026年6月4日 星期四

群體總是有害群之馬

目前有三間業者,被目的事業廢止,然工商登記搜尋上仍是營業中,看來是國稅局中有繳稅。

這種「已違法的不廢止,持續賺錢,這就是違法賺錢。然,不受處分,只要繳稅就變成合法的這沒法說服我。這就是害群之馬,寄的公文無法接收,電話也連繫不上。被廢止了也不在乎。

早上到其他處室去溝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對方竟然不懂,我這兒廢止了,那兒還在阻擋。就覺得有貓膩,這種在高中公民就上過的法律常識,怎麼實行起來會行不通?

試著來寫寫簽呈吧!

主旨:關於A、B、C業者於本處已被廢止在工商登記科無法註銷營業項目(JZ99151)之相關事宜,請核示!
說明:
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營業登記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相關規定。
二、營業登記法第六條「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爰兩者法規應優先適用本條例。
三、爰上述法規適用當於商號登記營業項目時JZ99151該項即啟動並以本條例優先,待註銷該營業目JZ99151,才回歸商業登記法之規範範疇。
四、本案三家業者,皆於103年已經廢止,並以公文文號A、公文文號B、公文文號C,送達各商號業者,然至今於商工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顯示仍為營業中。雖本處於114年、115年再次通知三家已廢止之狀況並於官方網站公告此三家業者確實為廢止,然依商業登記法第19條第2項「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爰此該三家業者實際狀況為營業中,則本處的廢止無效;而此三家業者違反殯葬管理條例屬實且廢止已久,查察商工服務網卻還屬營業中。此對民眾消費者而言,業者的現況存在矛盾現象。
擬辦:
一、依法律優先順序通知工商登記科盡速辦理將JZ99151營業項目註銷動作。
二、若業者遭廢止後仍有意營業應輔導其於法律規範內依法營業。
三、奉核後,會辦建設處工商登記科辦理。













20260604瞭解後才會有想法及作法

20260604

https://photos.app.goo.gl/4wsbzdkNMbAkAyQS7
1、到其他處室溝通公文。覺得對方對法規不是很懂,所以怕東怕西的。也不用爭辯使其面子掛不住(之前的函釋文就在打臉對方了),就用公文往來的方式來解決。等下來寫寫再次去會簽的內容
2、在外想了些事,快到12點才煮飯。天氣熱,陰涼處除草,再將前天區域擴大,有標線。看來兩天的區域是差不多的。



2026年6月3日 星期三

商業商號名稱的混亂

昨天寫的「業者的權利與義務」問題點的第一點「一、萬項營業無關JZ99151的綁定」

這就和兩個處室有關了,工商管理科(其他),自治事業科(JZ99151)。

綁定,當然有其好處。最大的好處就是跨區的無營業據點,看有些其他的營業項目是「批發商」這就是漏洞所在。在此先不談。



看商號名稱所帶來的混亂

1、有「禮儀社」或是與「喪葬」有關的商業名稱。
申請JZ99151可以營業此特許行業,但附加其他的一般行業對待消費者也都蓋同樣的商業章。所以,蓋章後到底有沒有真的做JZ99151的事項,知道嗎?沒真的做這JZ99151的項目,卻在一般行業上享有其方便的「無據點」,好嗎?
違規違法依此來看是難以查察出來的。若真的找到了可以廢止的條件,那全部所附加的一般行業會因為名稱的不合而有「冒名」「詐欺」也全不能營業,如此划算嗎?
划算,那賺取的金額難以估量。利益必定巨大。
不划算,還如此作為,那就是必有其他算盤或賭定查察不到的心態。

2、沒有「禮儀社」或是與「喪葬」有關的商業名稱。
只要有JZ99151項目即可,也可以附加其他的一般行業,但卻看不出來是真的在做此特許行業。如此,對於消費者是好的嗎?
這樣取名的方式,就是為了一般行業的運行,然而現在將JZ99151列入,那不就是方便一般行業的操作。
當被查察出有違JZ99151而被廢止這項,回歸到一般行業,也沒有任何損失。


由上來看,為何這特許行業JZ99151不單獨處理呢?

還是,如昨天最後的一句話!

最好的方式,就是抽出JZ99151單項來管理。


下班前其他處室打電話來要「送達證明」,查了一下資料。出現公家機關「公示送達」的效力,又查了下「行政程序法第78條」,算得到新知!

「行政程序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