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殯葬禮儀服務業的管理,之前有談到用「廢止」的方式是主要方法。自整理好在三個單位中條文的相關性的武功秘笈後,更確定這是其方法。在空閒的時候想了一些,還是寫完整些…
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51)列為特許行業,經濟部「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暨目」中明確顯示,內政部民政司營業項目有兩項代碼分別為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51)、殯葬設施經營業(JZ99141)。即一般所謂的「特許項目」。
在民國92年7月1日,H701030變更申請 JZ99141;JZ99040變更申請JZ99151,並廢止了JZ99040這項。
這個動作就是要將它「專業化」,而在武功秘笈中可以看出,在「變更」這個動作前,三個單位是有互相配合的。停(復)業、廢止,這兩項,在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像是孤兒。給個口訣
停業輔導,廢止確實,再申請探勘,不適合勸退。
然而,第57條的停業與其他「商業登記法」「稅籍登記規則」有不同,就是在催促業者復業,不復業就會有被廢止的情況。因為一直停業而不服務,就是業者在這項營運上有問題、或不能勝任這個營業項目,如此不專業的情況就該被廢止。
商號喜歡和JZ99151綁定其他的營業項目,就是因為跨縣市營業的申請不用營業地址,自己縣市也是只有一個營業地址就可以安心營業,其他的地方只要說是暫時存放即可。這就是利用JZ99151的權利。
第 57 條
殯葬服務業預定暫停營業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十五日前,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應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申請復業。
前項暫停營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殯葬服務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暫停營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廢止的動作對殯葬管理是重要的
廢止後的再申請「時間控制」是重中之重
1、同商號再申請
業者這商號若有其他的營業項目,只是去除了JZ99151後,這商號欲再恢復,那就可以通過「時間」的方式來控制其專業性,譬如加入「場所的會勘」。若是另取商號,再取不同的統編,對其也是麻煩。
2、以時間來審視其專業性
申請依規定為二個月,可以再展延二個月,也就是最長四個月才可以獲得公文,若是太簡單的取得,常常做申請、廢止的動作對承辦人就是負擔。不如在審視期多些時間,令其對此「核可」之事不會太輕視。
3、單一商號才顯專業性
最近查看跨縣市的工商查詢系統,很多縣市的「商號」都是單獨一個JZ99151,若有其他也是和殯葬相關的行業,很少超過五個營業項目。除非是「公司」要從一堆的營業項目中找到這一項,確實要「尋找」一下。
![]() |
| 想法還是有誤,文中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