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來說說電子公文與承辦、績效相關的事。
一、給個先覺條件,如下
效率,沒看到分母,只關注分子數字的考查還要妄談工作效率,顯而易見這根本都是騙人的。小學算術數學就有了:
甲班的第一與乙班的第一,都是第一,但甲班只有一人,乙班有十人。只說第一,不見分母,何談競爭,何談考評?時間、效率亦同。訂定三天完工的,用了二天完成。與訂定六十天完工的,用了二十天完成的。誰快?只看二與二十就來追殺問責的。那就是自欺欺人!
二、電子化是用來進步的
話說,紙本與電子文件由「部門中央統一收發文來處理」是為計量案件樣本與控管承辦時效。
(一)、計量案件樣本
分發案件時給了文號,就有計量。計算文件的多寡,可以瞭解各部門與民眾百姓人民間的需求。這...不是今日要說的。
(二)、控管承辦時效
中央統一給了文號,承辦的時間就開始計數。早期紙本公文登記後開始辦理,時間的掌控是困難的。現在有紙本方式、有電子方式,若無法全面電子化,那就必需兩種同時存在。以電腦的方式來輔助,是為了加速並簡化,不是為了困擾並複雜。
舉例而言:
電腦中A文件,法規限辦二個月
1、中央收文,計時起。承辦的人員就先存查,此時計時終了。電子的紀錄顯示是承辦一天的效率。然而,實際上私下還未完成,它仍在進行承辦的流程。最終會不會超過兩個月,沒人知。這種方式就和早期紙本處理一樣與有無電子輔助無關,因為開始的「存查」就將它切斷了。紀錄完成了,實際上卻未完成。紀錄騙人、電子輔助也無意義。反而多了(1)使用者在電腦的偽裝操作。(2)紙本簽寫「先存後辦」。
2、中央收文,計時起。承辦實際依規辦理,會辦、發文一個月完成後計時終結。結果顯示承辦者的效率,明明白白,限辦二個月在一個月完成(效率二分之一),且處理完成之前,這A文件的檔案一直都會存在於列表中,它是提醒、警示、掌控、關懷、…。這就是電子輔助辦理管理的意義。
探討下1與2
單看分子的一天與一個月,數字是一,加上單位一天與一個月,假的1/60與真的30/60,這一個月看來時間久,但是是確實完成的。這就看長官要的是什麼了?兩個數字不同,台面上與台面下不同。表面與真實也不同。資料的呈現,是為遮掩真實,逢迎拍馬,佞臣諂媚,造假事件,那就可以知道未來的走向會如何了?
多了電腦麻煩,倒不如
3、自行收文。承辦者實際依規辦理,會辦。等發文時再創文號辦理。也就一天工夫。然發文前花了多少時間承辦,沒人知道。
4、自行收文。承辦時拖拉辦理,會辦。等到他人催文時再創文號辦理。也是一天工夫。
探討下3與4
無人知曉進度,「認真」等於「不認真」,矛盾。
原本在「實做」下可以造出大量「數據」訊息提供後來者「傳接」並有參考價值。
為了假的(1/60)<(30/60)。鼓勵所謂花的時間少的「效率」,多了作假、多了浪費時間、多了不必要的精神損耗,值得嗎?
三、會辦權責的問題
上方的「會辦」在「電腦」上也有不合理的問題,卻一直沒人提。打電話到資訊公司,還回我說「大部分」都接受這樣也沒問題。
公文在我這,當然是由文件所在者負責,時間我掌控,進度我掌控。這公文傳出到別的地方會辦.....時....
公文到其他的地方,就該是接會辦的人員負責,時間該轉成他掌控、進度變他掌控。
不可能是由我方來遠端控制、操控他方。
實際如此,電腦上的處理也是如此也能如此,無法達到這個要求,就是問題。
將他人無法限時完成的過失,加到自己身上,這就不合理。
若處罰認真負責的人,放過逾期毫不在乎者,這也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