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 星期三

再談跨縣備查與JZ99040放行與否

今日打了不少電話(註),因為辦理一從高雄市來跨本縣的業者,這業者未更動營業項目JZ99040為JZ99151或JZ99141。我這辦理的只接受JZ99151申請的。用「請找營業項目JZ99040 刪除公告及函文」找了網路資料,如下:

經濟部配合內政部《殯葬管理條例》的施行,於 九十二年(2003年)六月三十日 發布 經商字第 09202136860 號函,正式刪除「JZ99040 殯葬服務業」營業項目,並分拆增列為以下兩項專屬代碼...

找到年月日及公文號,卻找不到真正的公文、公告,直到最後請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才找到這連結公告,如下《圖一》。原來是有公告,只是這民國92年(2003年)至115年(2026年)已20年以上,還有業者還沒處理完成,試著分析及檢討一下

一、各縣市的困擾

本縣也有如此的困擾,業者不去變更,營業項目還掛著JZ99040的項目,跨縣市到別的縣市申請備查,其他縣市要通過其備查嗎?

回應這次來辦理的業者時,業者說:「其他縣市都順利完成」。雖客氣的沒說下文,就是質疑「怎我這就不行?」。所以,我這要承順大眾的方式通過嗎?

我的決定:退件。為何?當然有和業者說明。最後再說理由。

二、工商與特許的矛盾

營業項目是工商營業所登記,已經刪除了這項「JZ99040」,但不少商家還掛著這「項目」20年,矛盾叢生:
1、這已刪除了,卻還存在。矛盾。
2、業者不去變更,工商沒法處理,無有效力。政府公權要施行,卻受制對方。矛盾。
3、已經變更的業者,和沒有變更的業者,若同樣都能順利辦理跨縣備查。這有變更與沒變更有何不同?那些辦理的人花時間、精力處理這事,難道都是傻子?矛盾。
4、更動JZ99040刪除變更令其成為JZ99141、JZ99151尾數1的特許行業。還掛著舊有不是特許的營業項目(尾數為0),做著特許的事(尾數為1)。矛盾。

如此多的矛盾20年未解決。空轉。執行力不彰。

三、變更後的更動

如何處理刪除這更為那的動作,在92年起應有過渡期發文讓業者處理。所以,所剩未處理的:仍有,不多。試著想想當初的方式如下,雖有些「理想」,但不知是否會更好些?
1、公文去函業者變更。這要工商、民政兩個處室共同合作處理,否則,這兒踢過去,那兒踢過來,永遠沒法處理完。
2、請葬儀公會宣導及幫忙。
3、民政普查自己縣內的業者,並對於未更動者再去函文請其變更。
4、工商對於此營業項目未變更者,去函告知更動否則直接刪除此營業項目。
5、對於未辦理者,比起金額罰款,刪除應該會更好。

對於業者,都只給權利,不講該有義務,最後造成的結果只有「亂」。
因為業者是「消費者」「業者」「管理者」這三者的中間。沒處理好中間這部分,那就是導致「消費大眾」的亂源。

四、如何解決自己的困擾

藉由讓業者無法申辦的「阻力」,讓其主動處理變更,他縣如此,本縣也就受益。
不給阻力,大家都當好人,結果壞人當道。最終必然「 自食其果」。

也就是,
1、他縣業者來本縣辦理跨縣市備查,因為其不符規定,故無法備查,它就必須去原縣市做更動。而不是其他縣市通融允許,而導致上方「二、第3點」中的矛盾。退文時並通知其原縣市的工商、民政處知悉。

2、本縣業者要跨到其他縣市備查,如上述相同。

困擾就能解決。況且,那不就能發現有一件、辦一件。全國各縣市的狀況就能好轉了,或臻至完整完善。

圖一:可下載

註:

1、業者他縣機關承辦人。
2、本縣工商科。(049)2222106#1413。
3、內政部宗教及禮制司「殯葬管理科」。(02)23565072~76
4、經濟部。(02)23433300#7132~7135。說沒人接要我打「中部辦公室」
5、經濟部中部辦公室。(049)2359171#2308~2309

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20261020水泥走道除乾淨

20261020

https://photos.app.goo.gl/8dm4bncvg874FJer9
1、台中很喜歡跨本縣營業,這次來了兩件,先檢查缺件再掛文,一缺等一可掛。看來連事務所對這些也不瞭解,唉。
2、趁午時之前澆水,除這農夫稻田圍牆旁的平地,草長到要來回將近二十回才能除看到土,稻田水多流下來澆灌的吧!





2026年10月19日 星期一

跨縣備查準備資料的用意?

查了「同意備查」與「予以備查」的差異。不同的字,感覺有些麻煩。
備查與審查亦有些不同,改了往日的寫法,讓提供資料者或該負責者負該有的責任,亦或有嚇阻的作用。

再看那跨縣市來備查的條文,法規全部就只有第42條第3項談到:

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前二項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應持原許可經營證明報請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營業。但其設有營業處所營業者,並應加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又看那申請書十七多項的審核項目,跨縣市就是要1、2、7、8、16、17,而上方條文紅字所談到的,就只要準備第16項就可以申請了,其他的1、2、7、8、17,提供這五項要做什麼?

一般民眾也沒人問。
申請業者也少看法規。
即使是承辦人員也是依上方指示蒐集資料來查看。

為什麼?要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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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保障跨縣業者身分的正確。
2、目前合法營業。
3、本縣需要訊息的登錄。
也就是「確認申請者的身分」及「登錄業者檔案的資料及訊息」。





20261019草長就是有流水來

20261019

https://photos.app.goo.gl/ZwosmQXnFSYeLWVWA
1、更改往日跨縣備查的公文寫法,讓該負責的負責亦或有嚇阻的作用。
2、往工寮門口前方除去,草長同一區域要來回多次,看來完成的區域不小。



2026年10月17日 星期六

情理法VS法理情

情理法、法理情,現在用AI來查。可以知道大部分人、普及觀念的順序。

要不就分享一下我的想法

一、字的意義

截取一下AI寫的,如下

情:道理與邏輯(Reason & Logic)。指人性、同理心、社會觀感與人際關係。
理:人情與情感(Humanity & Empathy)。指事理、邏輯、普世價值與核心原則。
法:法律與制度(Law & Regulation)。指法律條文、規章制度與契約底線。
結論:「法」是做事的最低底線,「理」是溝通的最高原則,「情」則是圓融處理的潤滑劑。

我倒不會分為三個。
因為「理」是「天理」而對天理的標準每個人不一,道理的認知有多有少,普世價值也不是以眾多寡少來分,故無法當成最開始的標準,只能當成「後盾」;背後的倚靠倚仗是後勤、是後衛,無法成為前鋒、斥候(刺𤠣)。

故不算誰先誰後,如下來分,會好些

  • 情理法,將其分為:情理、理法。
  • 法理情,將其分為:法理、理情。

二、情理法,將其分為:情理、理法。

情理,就是以情為形容詞的理;在有理之下,看情份。如此就不會輕易為他人「情感綁架」綁票。也不會有那些婦人之仁、爛同情心、及為人利用以博同情而得到救助、…等。

理法,法是人為的,對這理字每人的理解不同,對此形容詞的觀點也會因為進修及年歲增長而不斷的翻新及修正,故有修正的法,才是真的法,固定不變的法,就是假的法。

三、法理情,將其分為:法理、理情。

法理,法理本來就不是真的理;以法為理,那是以人為的規範為標準,它會成為有權、有錢的人來掌控規則,「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即是。

理情,情若以理來論,就如同現在網上常見不要以此來論的短片般,如下:


四、結論

各有所見,皆疏己見,移風易俗,難如登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