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打開一看,多是車禍的場景,回想自己的曾經,也有五次之多的碰撞,最近這次在113/12/11日,還在處理,就回憶一下檢討檢討。
一、回顧
第一次
這是最常被我拿出來和家人說的一件事。
1、事發:那時還在代理教師時被派當訓管組長。因為想在學生到校前就有老師在,所以從家中出發的很早,在和育巷口7-eleven前發生的。那時原本天晴突下毛毛雨,也開得慢些了。怎知被一台快速好似要躲雨般的機車撞到前輪,撞擊力道不小,機車的座椅都掀起來,那位...算老婦人吧還在引擎蓋翻了過去!我是嚇到了。心想的第一件事,就是怕她「再見」也忘了拍照,在她救護車送往醫院前,她就一直握我的手不讓我離開。旁邊的商家幫忙報警,警察要我到醫院前移車,便先到便利超商問有無監視器,「無」。旁邊的路人也還和我說「你很衰」。
2、訪問:出事有去拜訪過,表示對對方受傷的慰問。對方的車修好的金額六千多是我付的,她那兒來了兩位佛光會的人,說「你為什麼會走這條路?」還說悄悄話最後讓對方決定要向我索賠。她的子女是我國中的同學學弟,知道其母親索賠之事連他的兒子都打電話來確認並勸我不要給他母親索賠金額。只是那時工作繁忙不想與其糾纏。表示答應了這賠償。
3、保險:忘了那間了。應該是付了七成吧。我也沒有一個月後去申請「初判表」,也沒六個月內三千元去「交通事故鑑定」,就問請保險公司幫忙處理。對話可以感受這「要入保時一個樣,要出保時一個樣。」處理過程也沒個通知。
4、調解:最後是「調解委員會」調解。那時是設在警察局旁的辦公室,這調解委員是位老年人,走進來第一句話就是「少年ㄟ錢再賺就有,對方是老年人。」讓我
非常質疑這「調解委員」是公正立場還是對方請來的。
5、結案:最後連保費共花了將近五萬元結束,也不再和對方有瓜葛。我這被撞者、受害者還必須賠償,總在心中存有個不平。
補充:過程中母親知道對方是佛光會成員,我說了她的事。母親也就不再去佛光會團體,最近一個月還聽說到她已過世且有些日子的訊息,也沒有感覺。這事就是一個故事。一個會讓人心生不悅的故事。
第二次
1、事發:查了一下是在名間「南雲路與名竹路」附近。那時應該是早早要去參加訓育人員童軍課的訓練吧!到路口時,一輛車停在紅綠燈前面,當時是閃燈,我速度漸慢的以為他會開動,結果就距離沒有測好,小碰了一下。
2、結案:看對方沒下車,下車看一下碰撞處沒有狀況並到對方窗戶旁和他說話。只看他反應有些慢的說「開車小心點」就開車走了。
補充:事後也回想猜想,是對方太疲勞睡著了被我碰醒?還是對方有喝酒?還是對方年長不想計較?怕麻煩?就不得而知了!
第三次
1、事發:下班後回家下交流道後準備要轉到東埔蚋橋路,前方突然兩台車停在轉向口,我車速漸慢停車後,後方的小貨車來不及停,撞到我車子右後方的保險桿。對方說公司有保全險,請交警來後,說這是屬於高速公路警察所管轄,沒人受傷拍照後就移到路口等待國道警察來筆錄。從古坑來的警察,行車紀錄器還要親自送到古坑。就沒送。
2、訪問:對方連一通電話都沒來,還要我主動打電話去問。
3、保險:和泰。對方請保險員與我連繫。還請兩位;一位是公司投保單位、另一位是購車時車行的。心想為了雙方的公正,就將車開到三十公里外的原廠去報價、去整修。說人沒受傷,保險只對車子負責,他們只負責將車子修好就完成。
4、調解:對方是發生事情後從來沒見過,公司負責人也沒見到,聽說這位員工離職了。車子修好花了多少錢我也不知。其他的事都不理,車子修好就算調解完成,「和解單」我也沒有看到。
5、結案:事件結束沒讓雙方的人留存有結案的單據,這種解決方式奇怪吧!
第四次
1、事發:南陽路和民權街附近。中午左右這兒是果菜市場,在南陽路上前方紅燈停了輛車,綠燈才剛一亮,後方突然就撞了上來。下車我就問「你有喝酒嗎?」對方:「沒有」我:「怎麼會撞上來」。對方說「車沒怎麼樣,叫警察來也可以」還說「女兒趕著要去看病」。看他車內的妻女,問他有無行車紀錄器,想說讓他自覺一下自己的粗心,看來是我自以為是了。因為這兒的車多,也沒和他多計較,就打發他走了!
2、結案:回家倒車才知倒車的感應器被撞壞,自賠了1500元。
第五次,調解中
1、事發:南投市彰南路一段165號附近。早上往「工寮」路上,車子左方太陽很大,行駛在外線道,前方不少機車在右方想說看到電視上不少出事的事件就慢慢開,在超過這些機車後,馬上就快到達目的地時,想不到左側突然後照鏡被撞壞還接續有側面摩擦的聲響。還好對方司機警覺性夠沒再靠過來,只有側面被撞凹陷,仔細一看對方是大貨車,要由內線道切到外線道沒看到我的車在旁邊。打電話請警察來處理時,我的語氣還在顫抖。幸好也只是人受到驚嚇身體並無受到傷害情事。中午時間就將行車紀錄的檔案送到南投分局做紀錄。
2、訪問:對方很主動的打電話來,並告知公司請保險處理中。還加了「電話」「LINE」連繫。
3、保險:富邦。有詢問我要去那個車行修,這次就「就近」了,找了附近的車行處理。
4、調解:進行中…
5、結案:未...。
二、省思
1、請警察筆錄處理立案是對雙方的保障。有開場有落幕、有起案有結案。而行車紀錄器更是對安全駕駛者有保障的必備物品,是比超速警示更重要的自保工具。
2、「保險」這行業不該、也不能是代為承擔因果的人員,看不到雙方的人而一味的讓「保險人員」代為處理是奇怪的事。看那出事有人死亡時,保險人員才知道回歸退為輔助的地位,這才是本來且正確的立場。「保險人員」本來就是輔助人員,可以在過程中幫忙處理,而不是連最後和解時還要替代雙方出席代言,最後場合的出席不見雙方的人只見到保險業者。這「喧賓奪主」讓原主對發生事情沒有相關責任的擔負,是不良的處理方式。
3、調解應在事前彼此溝通,用調解的方式比民法的提告要快速及和諧,只是要找到「公正」人員才是重點。
4、開車除了自己小心注意外,還要注意防止他人的疏忽所導致的事件。這與2024/11/16寫的「交通安全的意義」有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