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

菸害防制

http://tobacco.hpa.gov.tw/
第 12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 13 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菸害防制法第28條
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未成年吸菸者應接受戒菸教育吸菸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偕同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注意:
沒接受菸害教育者最高要罰行為人或父母1萬元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罰則
菸害防制法第29條
違反第1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家長、任何人、商店供應菸品給18歲以下青少年最高要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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