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寫過「交通如何改善我觀一~三」。
交通如何改善我觀一(2022/3/26)。
交通如何改善我觀二(2022/3/26)。
交通如何改善我觀三2022/5/31。
現在看來,上方論述只探討到初淺的問題,而且也以批評現有的制度為主相關。要能說服改進,也許該要有像樣如論文的論點才能真的有改善。
近來打開電視看那些新聞內容,就是車禍、衝撞、酒駕、…等。每天少不了這些,這些也成為主要報導的主題。然而,看不到宣導、看不到規則的用意本意,規則說服不了行人、駕駛人、一般民眾,難以服眾危險就會叢生。而法律規則、交通法規的訂定更是如研究生、博士生寫論文般對他人想法的東拼西湊而來,都是別人家的比較好,如此心態。沒有「法律」「公權」為後盾者,那能真正成為「民主」國家。若不用心、不明瞭、不探討、沒經驗、沒想法、…。都是空談。
事已至今,不管現今的交通規則是好是壞、或是熟對熟錯。回想這「交通安全」最初的用意就是「行的安全」出門在外就是要「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車子、行人。欲達到這個目標就要;1、靜態的環境「路上給與指示」。2、動態的改變「動向令人知悉」。這兩者基本上是獨立的,互相配合基本上也就有四個組合,各個組合也有各別的用意,能善用彼此的連結或獨立作用就能充分的表達,也就能不發生意外。
一、「路上給與指示」(○)。「動向令人知悉」(○)
二、「路上給與指示」(○)。「動向令人知悉」(Ⅹ)
三、「路上給與指示」(Ⅹ)。「動向令人知悉」(○)
四、「路上給與指示」(Ⅹ)。「動向令人知悉」(Ⅹ)
首先,說明「路上給與指示」是該用路者對環境的熟悉,對陌生人、對路況熟者、…等。能有效的「指示」「警告」「禁止」「提醒」「注意」「遵守」、…。這些無法用言語表達,用簡單易懂的方式來傳達意思,所以要設置在任何人都要能看到的地方。讓人、車即使初在此環境時亦能瞭解。若是沒能有此作用,這些裝備都是虛設、應付、空花錢、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罷了。
其次,「動向令人知悉」是人車應對進退的意圖。要令其他人知悉的方式。自己在外就是一個個體,自己的意向動向讓人知道,有兩層意義。
其一,就是告知他人。讓他人能盡早做好準備做好判斷。
其二,就是通告我的意願。用保護自己、危險勿近、閒人閃避都是有趣的意會。
再者,對上述四點稍加說明,(○)(Ⅹ)的用意就是有無。兩者皆有,並不一定是好的,兩者皆無,也不一定是壞的。舉例而言
1、高速公路交流道為單線道。路上彎路有「》」標誌,這是「環境」告知要轉彎,開車人員不用也不需要再打開「右轉」方向燈。因為這是單線道,就只能直直開,其中沒有變換的可能。當然,有要匯集到其他的匝道、有交叉路口要轉彎、要路邊停車等就另當別論。這是「一」的例子。
2、晚上不開燈。老是聽到一些人說「我看得見」。這不是你看不看的見的問題。問題是別人看的見看不見。開燈也是要讓他人看見「我在這兒」能注意到的意思。這是「三」的例子。
3、十字路口有左轉車道,紅燈後直行車卻停在上面,也不打方向燈,綠燈後就直行。或是要左轉的車道不打方向燈,或是到點後才打。讓跟在後方直行的車無法前進而需變更,這都是困擾他人的方式。要左轉,除了第一輛車要打方向燈外,最後一輛也必須要打方向燈的。中間車輛要打不打就不是如此重要了。這是「二」的例子。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4條修正案在2023/6/30正式上路。這「行人條例」就是危險的法規。人員在環境上是沒標示的更該注意,不是馬路窄小就沒車,不是馬路中央也能走,所有車子都要讓我。如此心態就是陷自己於危險之中。這是「四」的例子。
那來問問:
酒駕是?超速是?無照駕駛是?
最後,交通規則是無敵的?不可變通的?
當然不是!否則,路上的改道、交警的指揮、事故排解的變道、…等又該如何?
「安全」考量為第一,其他的都是參考。
若誤用成「方便」為第一,其他都是參考,那就危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