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7
https://photos.app.goo.gl/aXe63iWJGugAZCfd71、整天在辦公室,公文多了。
2、電子來文十來件吧!哦,現在才想起來,還沒案歸檔。
3、紙本的也五、六件,還好都送出批發了。
4、花最多時間的,將近一周的時間吧!就是這圖表,本想寫些什麼,在整理完之後,才知道運作的後果必是會一件「虎頭蛇尾」的工作,效用不大。不過,可以瞭解所處理的相關事項及法律依據,更清楚有何漏洞、什麼可以多做、什麼可以少做,也不用被人說這說那的嚇唬!還不錯,蠻開心的。
20260327
https://photos.app.goo.gl/aXe63iWJGugAZCfd720260326
https://photos.app.goo.gl/31vmA7DCTuA9YNFx920260325
https://photos.app.goo.gl/NdfcDC3zbbSUUm2x820260324
https://photos.app.goo.gl/HvUSMGwqfgFSyPJc720260323
https://photos.app.goo.gl/vTQhPb6oFsieGXYn820260320
https://photos.app.goo.gl/oZ87pvRM5PxsyfAt9今日檔案存檔,要設定存檔前要傳閱,結果忘了傳閱就歸檔存查。打分機至檔案管理問,她說要幫忙問資管科,回電時她說我有沒有看到該檔,回回「有」,再詢問類似的狀況是請他處理還是資管科,「資管科」。
重新處理「傳閱,歸檔」,再看這檔案的資訊頁面,最上方的頁籤沒有出現「複閱/傳閱」此項。
所以,打電話到資管科問問原因「重新操作」相同的動作,為何達不到這效果,然資管科的人員最初聽不懂我所說的問題,教我操作,並說要「將自己列入傳閱的對象」,就可以知道有沒有完成。這是很好的建議,只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及達成我要的結果,故給了我系統維護廠商的電話(04)27057397,直接詢問。
和廠商的服務人員說完,她立即明白我的問題。帶我操作一次才知「原來從頭開始我就可以自己處理」
1、在「公文管理」頁籤的功能表「作業/傳送取回作業」。查看是否有公文!若有公文號存在,即可以取回,若沒有公文,也就是公文已為檔案室處理完畢,需要查詢到公文號,至電至檔案室,請其將檔案退回。
2、在「送取回作業」上方點選藍色倒勾勾「取回」動作。並填寫原因。
3、如此,這公文即會回到「承辦公文匣」中的「決行公文」下,也就可以重新處理此公文的「傳閱」及歸檔。
4、操作後就有如下的「複閱/傳閱」頁籤出現。
5、完成!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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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hotos.app.goo.gl/fh7YNcBEGep2Xjj2A20260316
https://photos.app.goo.gl/2QFu5QiKKGvPabyV6每個人的身分都是隨著相對的環境而有不同。若看此時高彼時低,此時富貴權高而自以為,那就枉走一遭。何謂?以吾工作為例:
多重身分,如下:
一、接待員:
當身為管理眾多業者資料的管理者,當民眾來辦理業務成為業者前,我接待的是民眾,也就是以服務人員的心態來對待,該備什麼資料?該做什麼申請?有什麼需要幫忙解說的?這都是以接待者的身分來對待。知道民眾有何困難?如何令其在過程中能順利?接待、解惑、幫助等,這是在其成為業者之前的對待,無有利害關係,算來純粹是服務性質。
二、管理員:
民眾成為業者後,我就是管理者,而業者與民眾當然也就會有面對面服務層面的接觸。管理者對業者層面這受管理者就會有比一般民眾更多的要求,業者會受何規範?違反會受到法律的限制、處罰?要遵守那些?…等。這管理員與業者的關係就不是如此單純,因為還有「民眾」於其中,管理員對「業者與民眾」兩者互動的關係會有利益且有利害相關,讓業者如何善待民眾、該民眾對業者不會反感,這是管理層面要考慮的事。當然,法律的制定是依據,如何運作在於人為。
三、民眾:
對業者的管理,本來就不是可以隨便的。因為當自己卸下管理員的身分後,也是一般民眾。想想自己成為民眾的身分時,這些業者將會如何的對待自己,是否會違法?是否會投機?那些可以接受?那些是過分的事?
結論
讓自己成為民眾,就會讓自己在身為管理者時有想法。有其他身分者亦相同,尤其是位高權重的人員。對於角色身分的恰當與否,皆是如此!
我為民眾時如此,非管理者的民眾如我。
我為民眾時如此,非民意代表的民眾如我。
我為民眾時如此,非政府官員的民眾如我。
我為民眾時如此,非○○○的民眾如我。
在各行各業,這都該是接受民意的基礎。
為民眾設想的業者,那管理者也該多為業者設想。
若是業者只想壓榨民眾,管理者也該成為民眾的後盾。不是嗎!
我工作的管理內容之一,是管理業者的資料。而相關負責的公家機關有國稅局、工商管理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者。訊息的傳遞卻無法在一個地方處理後,三個地方皆知道。
業者,停業、復業、廢止。常要花不少時間去查,因為這些訊息並沒有到達我這。
以商業登記法來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一般的商業登記是不同的,故用同樣的方式處理,訊息也就到不了我這。
談談這會去查詢的因緣際會
1、有業者已停業到期,且過期很久,依法律而言,該是「廢止」發文的時候,然就人與人對待相處的基本,通常我會先打電話和業者溝通,可以聯絡上的就告知如何處理;無法聯絡上的,就依法律的方式來「廢止」。這家業者的電話是可以通話的,且已經通話過三、四次,對方的回答是要再續辦停業六個月,只是一直沒有消息,與同業公會聯絡:「回說已經到國稅局去辦理停業了」。為了確認,就打電話問問吧!
2、致電到「國稅局」。國稅局(黃先生)查了統編後說已經收到申請書,還沒辦理。我向其說明這業者已經該廢止了,若我沒來詢問,我方發了廢止文,彼方卻又給續辦停業。這結果不就矛盾。故是否可以請其發文給我這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讓我方知悉對方處理與我方相關事業的業者能給個副本告知。他回說副本有給我方。
想了想,應該是我方發文到工商管理單位亦或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分別吧。
3、我先詢問工商管理單位,是否在收到國稅局所發給與我這目的事業單位管理的業者中有關「停業、歇業、復業、廢止」的函文,是否發個副本給我方,或讓我方知悉。
這工商管理單位(許先生)卻說無法從來文中看出是否與我方事業單位有相關。並建議從收發文中來處理。
4、因為要麻煩分文的工作人員,跑了一趟當面詢問拜託。對方紙本(女)處理的人員說可以。回到坐位來了通電話,是電子公文負責者(男)來確認,並詢問是否與工商管理單位協商過了。我說是他們給的建議。不過,還是再跑一趟工商管理單位當面說明白。
5、與工商管理單位(許先生)談到先前電話所說的問題,他說他們對國稅局的來文就只有「存查」,然我方要有後續的動作,將與我方有關的業者分與我方是可行的。
為了方便管理,詢問了不少地方,初步看來可行想像中也可以進行的順利,就等真正運作辦理時會發生什麼問題再來Debug(除錯)吧!
20260312
https://photos.app.goo.gl/X5PzKsiPbAuzeoQv720230310 https://photos.app.goo.gl/er7WwfSu3rAYB7xt6
開始測量溝北的區域
20260311首先,「歇業」為業者主動提出用詞,在「商業登記法」中,,「廢止」為縣府政決策所用之詞語,兩者意思相同,在政府單位完成後,應用「廢止」之詞。且歇業在「殯葬管理條例」中並無此名詞。該詞出現在「商業登記法」中。
其次,以罰鍰來說從「第六章罰則」第73條開始~第99條,共27條。罰鍰金額的基數以「一萬至五萬」最高為其300萬元。因為對業者來說,罰錢是造成雙方關係惡劣的來源,故通常盡量少以此法來處理關係。
最後,條文中如此多的「廢止」文字,看來若是不想用金錢的方式來處理,那就是用「廢止」的方式來約束管理業者。
而廢止,是需要其他的處室來配合。從商業登記法 第六條可以看出第六條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許是「公文」撰寫的問題,
那就再改改,以達真正的效力執行!
20260306
https://photos.app.goo.gl/QZBdkGrpFebCBdur9殯葬管理條例,任何法律第1條都是宗旨,可以看出設立意義
殯葬管理條例 第1條 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提供優質服務;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其他略,寫寫我想說的。因為與「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51)」相關,就從第四章來談談
第42條是申請許可相關條文,(1)「許可」(2)「加入公會」是先後兩個條件。許可另訂有「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之後再說
第42條的經營既然需要商業登記,自然與「商業登記法」相關,故其第六條所列
商業登記法 第六條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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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的說法就是知會本單位需要做這撤銷廢止的處理,但權責不在我身上,請你幫忙處理的意思。 然此單位、彼單位,同樣是隸屬於上一層的主管機關,是為同一機關處理政務,怎會這單位廢止,那單位不處理矛盾情事出現 |
這兒要談的就是「廢止」,與上述商業登記法第六條第2款有關
第44條 申請事項的變更,如下,以第42條另訂的「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內容來看。
殯葬管理條例 第 44 條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違反會依85條罰鍰1萬~5萬的金額)
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11 條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公告之: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係偽造或變造。三、經公司或商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四、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時,應通知該殯葬服務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其撤銷或廢止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時,併應通知殯葬設施所在地之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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