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 星期三

家庭問題之宣導02:同性戀就是天生的

宣導02:同性戀就是天生的

我的想法:好吧,不影別人就好了,但
也就是同性戀(+,+)(-,-),出生時就決定了。
註:(A,B)=(我的性向,對象性向)
若+出生時,生理性別為男,以所有男性性別為試探對象,是男同性戀?
若+出生時,生理性別為女(或變性為男),以所有男性性別為對象,是異性戀?
若-出生時,生理性別為男(或變性為女),以所有女性性別為對象,是異性戀?
若-出生時,生理性別為女,以所有女性性別為試探對象,是女同性戀?

不會影響到其他人嗎?男性有(+,+)(+,-)?女性有(-,-)(-,+)?

2018年12月4日 星期二

家庭問題之宣導01:同性戀是天生的

宣導01:同性戀是天生的

我的想法:
它是兩者的關係不是個人特徵。因為自己是否同性要建立在另一個已知的性別基礎上,也就是,要有一個已經知道的性別為參考,才可以決定自己的性別。如此,這個決定就不是自己的決定,而是他人決定後之決定。
亦即同性戀(+,?)(-,?),要先知道「?」它的答案後才能決定自己的+,-。

性別若自己無決定權,那現在的決定是什麼?

2018年12月3日 星期一

家庭問題之00同性戀解析

我們用表格的方式來解析同性戀的相關細節
生理表徵以男女表示,自我性向以+-表示,因為正負相吸,陰陽和合,以此為常。

最初延續
生理性向對象
男+女-
女-男+
原本簡簡單單的男女配對,男生找女生,女生找男生,男生不會找男生,女生不會找女生
因為心理的+-受到「外力」的影響,故有+變為-,-變為+。外力能使原本的「自我性向」受到改變的因素眾多,透過外在的影響而令內在改變,並認同。
★例:挫折無法排解、自信心無法建立;學習異性、習慣養成;環境驅使、減低壓力選擇;想法差異、迷失自我;誘引、欺騙;羨慕愛戀、否定自我;戀母戀父、成長問題;家庭問題多少、家庭功能有無;單親、多親;扭曲的習俗、善意被曲解;理所當然、強迫施壓;安全感的有無、求生本能適應;被忽略、不重視;被愛不足、需求太多;……等。或他人言語「娘娘腔」、「娘炮」、「Gay」、「大屁股」或「男人婆」等言語,

+變為-:簡單舉例,為「-」所吸引,羨慕「-」,否認自我的「+」。
-變為+:簡單舉例,為「+」所吸引,羨慕「+」,否認自我的「-」。

生理性向對象原因說明影響備註(以揣摩的狀況描述之)
男+女-最初延續(男+,女-)見★解決問題是重點
男-(跨性別)
若-太強影響男,
(男--)變性為
+女
男+-的影響(男-,男+)
即01同性戀
男+若只看外表則性複雜,或離異
(-女,男+)為外表異性戀
男--、男兩對配合(男-,男-)
陰柔性男同性戀
陪伴為主,
或(-女,男-)
若無共同話題或喜鬥心機易離異
女+男女、-+的配合(男-,女+)
互補性異性戀
若相處過程無法互補
則男-變為男+>> (男+,女+)
或男-變為+女>> (+女,女+)
或女+變為女->> (男-,女-)
或女+變為-男>> (男-,-男)
女-男女(男-,女-)
陰柔性異性戀
女-女無安全感>>(男-,女+)
或離異
男有責任感>>(男+,女-),
或離異
女+(跨性別)
若+太強影響女,
(女++)變性為
-男
男+男女的配合(女+,男+)
剛強性異性戀
男+男處於劣勢>>(女+,男-),
或離異
女有安全感>>(女-,男+)
或離異
男-男女,+-的配合(女+,男-)
互補性異性戀
若相處過程無法互補
則男-變為男+>>(女+,男+)
或男-變為+女>>(女+,+女)
或女+變為女->>(女-,男-)
或女+變為-男>>(-男,男-)
女++、女兩對配合(女+,女+)
陽剛性女同性戀
安全性不足,易因個性離異
(+男,女+)為保安異性戀
女-+-的配合(女+,女-)女-若只看外表則外遇多,或離異
(+男,女-)為外表異性戀
女-男+最初延續(女-,男+)見★解決問題是重點

簡單可以變為複雜,複雜可以更複雜。就如同
太極生兩儀(男、女),2×2=4
兩儀生四象(男+、男-、女+、女-),4×4=16,
四象生八卦[男+、男-、女+、女-、-男(++)、+男(+-)、-女(-+)、+女(--)],8×8=64

之後,可以再怎麼樣的變化呢?
天性是中性本來就沒有男女,然而,出生後是男、是女?不重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才是重點;生為男生,就扮演好男生的角色,生為女生,就扮演好女生的角色。厭女身變為男身、厭男身變為女身,真的有解決了問題了嗎?

2018年12月2日 星期日

家庭問題之00再談同性戀

看到網路上澳洲總理陸克文與反同者的對話。他說「我不相信人於出生後才選擇性向」,這與我的想法相同,是出生前選擇的性向。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eELo4QZQdA

所以就以這件事為起點,並用「異性相吸」的方式,來探討看看

「我不相信人於出生後才選擇性向」這句話的意思,是在出生前就想要自己出生為男生或出生為女生。因為選擇就只有兩種。生理性別就是男、女兩種。

生前的性向是男生,出生的生理性別卻是女生,這現象是奇怪的。我的希望不是我想要的,它應該無法成功的出生。不是自己的意向,被強迫就不是自己的選擇。人生如戲,我要的性別自己決定,不想要的,在出生前就可以停止了,不是嗎?但若真有這種狀況,那又該如何?是怎樣的情況?
首先,性向能力可自選,性向是陽(+),生理性別就應該是男生。性向是陰(-),生理性別就是女生。

我們用愛因斯坦「質能互換」的方式試著來說明,能量夠,或能量落在正確的位置上,當然可以。
1、假若生為男生的能量比生為女生的能量高,現在我的能量比生為男生的能量高,那男、女隨我選。相反來說,也是如此。男女出生的能量若相同,也是如此
2、要生為男恰好落在生男的區域,要生為女恰好落在生女的區域。
上兩句話能達成個人的意願,我們用外表男,性向+,+男表示,外表女,性向-,-女表示。在自由選擇的情況下,生理如願出生了自己的希望。

接下來是選擇愛戀的對象,在允許的所有範圍下來分析
1、+男,對象為+男:同性戀?否
2、+男,對象為-女:異性戀。
3、-女,對象為+男:異性戀。
4、-女,對象為-女:同性戀?否
在上方四種狀況下,應該沒有「同性戀」,而事實上卻有這種情況,也因此出生為男與出生為女所需的能量是不相同的,即有能量不足但可以出生的情況。

或是以個別的能量累積,在出生時,能量累積不在預定的區域內,就有如下情況:
1、假若生成男生的能量比生成女生的能量高,我的能量只夠生成女生,則要生成男生是無法的,若此時想要生理為男生,是無法如願的。在能量不足的情況下,就無法選擇自己要成為的角色,反之同理。
2、想生為男卻落在女的區域,想生為女卻落在男的區域

沒辦法如願者,我們用外表男,性向-,男-,外表女,性向+,女+表示表示。
異性(外表、性向不同皆是)相吸
01、男-,對象為+男:我要為女卻為男。是性向女追求對方,是追求對方的外表、性向?
02、男-,對象為男-:我要為女卻為男。是性向女追求對方的生理男?還是生理男追求對方性向女?
03、男-,對象為-女:我要為女卻為男。是因為羨慕對方而來追求對方的外表、性向?
04、男-,對象為女+:我要為女卻為男。還是性向女追求對方生理男?還是性向女羨慕對方生理女?
05、女+,對象為+男:我要為男卻為女。是因為羨慕對方而來追求對方的外表、性向?
06、女+,對象為男-:我要為男卻為女。是性向男羨慕對方的生理男?還是性向男追求對方性向女?
07、女+,對象為-女:我要為男卻為女。是性向男追求對方,是追求對方的外表、性向?
08、女+,對象為女+:我要為男卻為女。是性向男追求對方的生理女?還是生理女追求對方性向男?


上方的八種,03~06看似異性戀,但仍有二分之一影響了原本意向的男女,01、02、07、08,看似同性戀,也有二分之一影響了原本意向的男女。

在論述上面的過程中,也確立「同性戀不是天生的」這個想法;它是兩者關係不是個人特徵。因為自己是否同性要建立在另一個已知的性別基礎上,也就是,要有一個已經知道的性別為參考,才可以決定自己的性別。如此,這個決定就不是自己的決定,而是他人的決定後之決定。亦即同性戀(+,?)(-,?),要先知道「?」它的答案後才能決定我要的是+,還是-。

以上,教育自己子女之分析,天性是中性本來就沒有男女,

然而,出生後是男、是女?不重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才是重點;生為男生,就扮演好男生的角色,生為女生,就扮演好女生的角色。厭女身、厭男身,只是造成自己的困擾。


2018年12月1日 星期六

誰也來看看「人權」吧!

人權,為何要有人權宣言,什麼《世界人權宣言》?我本是人,做的任何事,就是在當人,規定這些文字為的是什麼?說的這些條文為的是什麼?自己的權利,做就對了,為什麼要利用法律來條列「人」有什麼權利呢?

「人權」怎會和「法律」掛勾?

說到人權,先來看一句。莊子云:「我本不願生,忽然生於世;我本不願死,忽然死期至。」人的生死是兩大事,誰能有選擇;不想出生卻出生,死期到了也沒法選擇不死。故以這個說法來論人權,起點就是矛盾。不要生為人,卻被強迫生為人;不想要死,但死的時候被強迫死。若用上述這種觀點來談「人權」,這「人的權利」就有矛盾。「生死」關於人最公平的兩件事若有矛盾,其他就不用說了。

故要談人權,就要先承認自己生前的選擇是正確的「我要出生為人」,生為男生,生為女生,是自己的選擇,沒有「靈魂放錯身體」這件事。
1、「靈魂放錯身體」是對的,故所有人都放錯。結果是我們全部都在錯的世界中,那這個世界只是名稱變更而已男稱女、女稱男,和對的世界並無兩樣,矛盾

2、「靈魂放錯身體」是錯的,故所有人都放對。「靈魂放錯身體」這句話又如何產生呢,矛盾

假若出生時真的是「自己錯誤的選擇」,但卻要其他人「共同承擔錯誤」,假裝「錯誤是對的」,隨著「錯誤的決定」做錯的事,如此的「權利」就不對了,衍生出來的世界就是錯誤。

「人,生而平等」,沒錯,但這是去除了所有外在環境之後存在的,也就是它在「無形」的時空中是存在的。「無形」是自由、平等、博愛、無界、玄玅、無法計量…等。但在有形的「塵世」中,什麼是「平等」就只能是每個人各自解讀。因為,用「有形」受制的世界制定規矩來描述「無形」的無界現象,這等同是「瞎子摸象」,所有的闡述都是廢話,需心領神會者,語言文字怎麼表達?所以,要真正落實「平等」,以法律而言,就是要完全去除,不制定法律、沒有任何法律。

用「法律」強迫他人「平等」的認同,就不是平等了。

人權用法律規範,它就不是人權了。

但要讓所有人(多數人)的人權得以發揮,不得已,也只有以強制力來規範少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