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7
https://photos.app.goo.gl/qQPWr4JiD5pWjrra61、路邊被侵犯稍加處理。工寮靠農田處圍牆。前(2)後(3)
2、除工寮下坡處樹往鐵鏈道方向。前(3)後(3)
20250207
https://photos.app.goo.gl/qQPWr4JiD5pWjrra6交通事故本來就有過錯,簡單分如下
一、兩方皆有過失,一方多一方少。
二、一方為肇事全責者,另一方則為受害者。
過失、肇事、受害,並非是誰受傷的嚴重而決定,沒有受傷就將損害東西復原即可?不用道歉認錯?想想,這與保險業的介入交通事故有關,其中有利有弊。除了金錢的賠償外,也就沒什麼值得贊同的事了!
從上方的「一、」雙方都有過失來看,雙方的保險員相互處理,好像解決了,其實不然,「物」解決了,「人」卻沒有。和解?人心不平怎談「和」,「不和」如何談「已解」。
或許從「二、」可以更清楚看出弊端
(一)、保險方幫被害者出面
1、被害者不用對車損、賠償等金錢方面有擔憂。這關於物方面的補足,還要看之前保費繳的多還是少,繳多了就如同合理的請了黑幫、討債人幫忙處理(肇事者亦同)。
2、被害人得不到肇事者的道歉及認錯。
(1)、死亡,必是會得到道歉。只是人已亡,也無濟於事。
(2)、受傷,還要看肇事者。反正對方金錢都有保險理賠或是保險幫忙處理、幫忙討債。道歉?認錯?再看看吧!
(3)、沒受傷,被害的保險根本不會出現。肇事方也沒有人理會。被害方若有保車體險只是將物產的賠償移到原廠,和保險公司合作的原廠,用高額的金額作為懲罰,然這利益由保險公司吸收,引起肇事方的怒火反而要由被害者承擔。
所以,物的方面處理了,人的方面沒有作為。被害者得不到對方的道歉與認錯
(二)、保險方幫肇事者出面
1、財物損害不用談論,看誰保險繳的多還是少,所謂多不退少要補。
2、肇事方的道歉?認錯就不用了!
(1)、被害方死亡,錢會到,保險應該不會討價還價。
(2)、被害方受傷,肇事方保險對於受傷方的支付必然會討價還價,態度如何就可想而就知了。有後盾及關係,或許會得到不同金額。
(3)、被害方沒受傷,肇事方保險只處理物方面之事,其餘皆無關。
上方的討論有些混亂,因為保險的角色,分為肇事方與被害方,而且雙方各別保費的多少也與保險介入的多寡有關。只能將自我的角色帶入看看。
1、保險代理肇事者,又非肇事者。
說全權代理要找他,找他談到與肇事者個人的事,又說要找肇事者。
找肇事者,肇事者說全權委託保險。
所以,被害者就是找不到真正的應對者,也算是另類的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2、處理錢,不處理人事。
「和解」相關的是「人」「事」「物」。
保險只對金錢的「物」,不對「人」不對「事」
卻要全權處理「和解」,所以將「事」與「人」用什麼方式解決?威脅、強迫?還是說服?
3、全權的解釋及人員態度
(1)、保險說的全權,解釋這「全權」是有限度的,這有限度還說是全權。不解?
(2)、肇事者的全權,肇事者的過失不是保險犯的,態度不需有肇事者的態度。所以,在應對被害者的態度時不用應變考量。
(3)、被害者的全權,被害者的受傷也與保險無關,態度不需有被害人的要求。所以,在應對肇事者的態度時不用應變考量。
有了保險的介入,金錢方面或許得到解決。
人事方面反而更加糟糕,大家都以賠錢了事作為唯一方法,卻也造就過失者「死不認錯」的態度。
造成了風俗,就要反來一偈,這
為錢為物我來囂張,追逐錢財為我張揚
20250205
https://photos.app.goo.gl/FFXUJnAjxUquW1ov7保險是個有賺頭的行業
能保不能保它說了算,是主宰
少災少難人為天禍不算,是盼是憚
法律糾紛來
提告...必針對被告,所以「不是我不是我」
和解...能當和事佬,所以「我來我來我來」
針鋒相對永遠不會是它,合作有它吃喝不怕
看似仗義出錢財。要知,羊毛從羊身上來
事情解決了,總有怨來受害。
隔山觀虎鬥,喜看相互傷害。
魚蚌彼此爭,避小傷得大財。
難怪
對於很多的事情、運作,每個人的意見不少,是否是合情、合理、合法,見人見智,說是民主社會各有意見自我表述,然為了私利、為了自認為的正義、或游手好閒沒事做、或是動不動就覺得受妥屈、…等,如此就容易有檢舉的情事。
公家機關是政府單位,會收到檢舉也就不足為奇。
檢舉,實名檢舉還好可以找到人並問清來龍去脈,如果匿名的就麻煩了!
內人在空中大學,就因為收班費問題被人匿名檢舉,這檢舉人聽說還是三位吃素食的同學,最後這些同學從分區被調到本部去上課。也就沒有後續!
有人檢舉,就要去查找相關的事證,當然,在蒐證過程本來就不能告知,找尋對方是否有違規是不能讓對方事先知悉而規避的,搜集眾多的證據(物證照片、影片)是規範違法者有利的手段,這是我方籌碼,我的籌碼愈多就愈能與對方談條件並提出要求。偵查不公開(註)就是事先在調查虛實時要有的前提。何況不遵守前提,所做的推論必有偏頗。
灰色地帶、漏動、似是而非或初次違法…等必會有推託及藉口,這些都不能成為逃脫不法的說詞,除非能合法。否則都是對未來的欲故意違法合理的懷疑。
在違法的事項上要有改進、改變才是對被管理方正確的督導與評量;有統一一致的方式外,允許各別差異而要不同亦要有令人信服的說詞,最後如何導正讓其合法就是應該做的事,例:簽約、書面資料、公開、金錢往來明細…等。否則,就是讓其在違法的行為上游走。
從不知法引導讓其合法,是正確可行的。
讓不法成例,只會令他人效法更造就混亂。
初次或可諒解,再而三就是故意,罰則也就免不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