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很多的事情、運作,每個人的意見不少,是否是合情、合理、合法,見人見智,說是民主社會各有意見自我表述,然為了私利、為了自認為的正義、或游手好閒沒事做、或是動不動就覺得受妥屈、…等,如此就容易有檢舉的情事。
公家機關是政府單位,會收到檢舉也就不足為奇。
檢舉,實名檢舉還好可以找到人並問清來龍去脈,如果匿名的就麻煩了!
內人在空中大學,就因為收班費問題被人匿名檢舉,這檢舉人聽說還是三位吃素食的同學,最後這些同學從分區被調到本部去上課。也就沒有後續!
有人檢舉,就要去查找相關的事證,當然,在蒐證過程本來就不能告知,找尋對方是否有違規是不能讓對方事先知悉而規避的,搜集眾多的證據(物證照片、影片)是規範違法者有利的手段,這是我方籌碼,我的籌碼愈多就愈能與對方談條件並提出要求。偵查不公開(註)就是事先在調查虛實時要有的前提。何況不遵守前提,所做的推論必有偏頗。
灰色地帶、漏動、似是而非或初次違法…等必會有推託及藉口,這些都不能成為逃脫不法的說詞,除非能合法。否則都是對未來的欲故意違法合理的懷疑。
在違法的事項上要有改進、改變才是對被管理方正確的督導與評量;有統一一致的方式外,允許各別差異而要不同亦要有令人信服的說詞,最後如何導正讓其合法就是應該做的事,例:簽約、書面資料、公開、金錢往來明細…等。否則,就是讓其在違法的行為上游走。
從不知法引導讓其合法,是正確可行的。
讓不法成例,只會令他人效法更造就混亂。
初次或可諒解,再而三就是故意,罰則也就免不了了
註:補充說明
為何「偵查不公開」是前提
偵查不公開,由字面來說,有偵查、與公開兩者
偵查有偵查的人、被偵查的人、被偵查的事,公開亦是如電源開關般的on、off兩種
初列為八種,不知社會的眾人覺得那種最適切呢
1、被偵查人公開、偵查人公開、被偵查的事公開
2、被偵查人公開、偵查人公開、被偵查的事不公開
3、被偵查人公開、偵查人不公開、被偵查的事公開
4、被偵查人公開、偵查人不公開、被偵查的事不公開
5、被偵查人不公開、偵查人公開、被偵查的事公開
6、被偵查人不公開、偵查人公開、被偵查的事不公開
7、被偵查人不公開、偵查人不公開、被偵查的事公開
8、被偵查人不公開、偵查人不公開、被偵查的事不公開
或可以將一些已知的人事代入試試呢!
想想,有了立場?
這句話「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這個圖
就能避免「妄加定論」「指鹿為馬」「眾口鑠金」「三人成虎」「積非成是」「輿論力量」「屈打成招」所造成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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