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交通事故和解書的反省與不足
與肇事者的和解因為對方有道歉,也就沒有再追究其他細節。需要探究的是與保險及車廠的和解條文。下方是這次的和解書,因為已經蓋完章,也就沒有什麼可以反悔,回家後思考了一下,這是不夠完整的,第二、三沒有什麼問題,對於第一項還需要有更明白的描述。
既然是白紙黑字的書寫,當然要將自己的想法寫在上方。為了自己的權利權力也為了彼此的保障,況審視這和解書的內容,與保險公司合作的車廠就像是背後的藏鏡人般不清不楚,用「修復原狀」就來完事,這種寫法太籠統及敷衍。
以「修復原狀」微觀而言是不可能的。而巨觀來說則只有「更換新品」及「人員施工」。
就這次而言「應該」要在第一項下方加上我的要求,如下紅色補充
一、甲方賠付乙方上述車輛因本事故之受損部位修復完竣計新台幣玖萬陸仟零柒拾伍元整(稅金內含),上款並由甲方投保 產物保險(股)公司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代為賠付,並於乙方車輛修復原狀後,逕匯入承修乙方車輛之 汽車(股)公司所有金帳戶內,雙方和解息事。
(一)、乙方車輛受損後於他方車行以副廠應急的後照鏡不在賠付範圍,已將其拆下歸還乙方自行處理。
(二)、乙方車輛受損前門內側為自行高價安裝購置的啦叭非原廠啦叭,因其未損壞已依乙方要求將啦叭更換。
(三)、乙方車輛側方受損的前後門,除上條自行購置的啦叭外,所更換的後照鏡、車窗、車窗升降傳動、…等,車門內部零件新品皆保固二年。
為何要加上這紅色的補充,因為在維修前,車廠允諾以原廠新品來更換。
第(一)項是保障甲方保險及車廠
第(二)項是保障乙方是因不可能再拆開來看是否有更換。況若是車廠叫貨整個車門來安裝,這原廠的啦叭是有扣除在玖萬多的金額內嗎?還是沒有扣除並另再如殺豬價外賣般賺一筆。
第(三)項是我看到車子的窗戶及其他內部設施不像是新的,而是將原車損傷處其他部分未受到波及的堪用物品置換,這些新品零件有計算在總金額內嗎?若都計算在總金額內,換給我這堪用的舊品不就不符合了,且這新品再經過外賣,這一來一往油水就多,這不就賺翻了。
所以,這第(三)項也是保障乙方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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