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本來就有過錯,簡單分如下
一、兩方皆有過失,一方多一方少。
二、一方為肇事全責者,另一方則為受害者。
過失、肇事、受害,並非是誰受傷的嚴重而決定,沒有受傷就將損害東西復原即可?不用道歉認錯?想想,這與保險業的介入交通事故有關,其中有利有弊。除了金錢的賠償外,也就沒什麼值得贊同的事了!
從上方的「一、」雙方都有過失來看,雙方的保險員相互處理,好像解決了,其實不然,「物」解決了,「人」卻沒有。和解?人心不平怎談「和」,「不和」如何談「已解」。
或許從「二、」可以更清楚看出弊端
(一)、保險方幫被害者出面
1、被害者不用對車損、賠償等金錢方面有擔憂。這關於物方面的補足,還要看之前保費繳的多還是少,繳多了就如同合理的請了黑幫、討債人幫忙處理(肇事者亦同)。
2、被害人得不到肇事者的道歉及認錯。
(1)、死亡,必是會得到道歉。只是人已亡,也無濟於事。
(2)、受傷,還要看肇事者。反正對方金錢都有保險理賠或是保險幫忙處理、幫忙討債。道歉?認錯?再看看吧!
(3)、沒受傷,被害的保險根本不會出現。肇事方也沒有人理會。被害方若有保車體險只是將物產的賠償移到原廠,和保險公司合作的原廠,用高額的金額作為懲罰,然這利益由保險公司吸收,引起肇事方的怒火反而要由被害者承擔。
所以,物的方面處理了,人的方面沒有作為。被害者得不到對方的道歉與認錯
(二)、保險方幫肇事者出面
1、財物損害不用談論,看誰保險繳的多還是少,所謂多不退少要補。
2、肇事方的道歉?認錯就不用了!
(1)、被害方死亡,錢會到,保險應該不會討價還價。
(2)、被害方受傷,肇事方保險對於受傷方的支付必然會討價還價,態度如何就可想而就知了。有後盾及關係,或許會得到不同金額。
(3)、被害方沒受傷,肇事方保險只處理物方面之事,其餘皆無關。
上方的討論有些混亂,因為保險的角色,分為肇事方與被害方,而且雙方各別保費的多少也與保險介入的多寡有關。只能將自我的角色帶入看看。
最後,談論一下保險全權代理的「矛盾」問題
1、保險代理肇事者,又非肇事者。
說全權代理要找他,找他談到與肇事者個人的事,又說要找肇事者。
找肇事者,肇事者說全權委託保險。
所以,被害者就是找不到真正的應對者,也算是另類的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2、處理錢,不處理人事。
「和解」相關的是「人」「事」「物」。
保險只對金錢的「物」,不對「人」不對「事」
卻要全權處理「和解」,所以將「事」與「人」用什麼方式解決?威脅、強迫?還是說服?
3、全權的解釋及人員態度
(1)、保險說的全權,解釋這「全權」是有限度的,這有限度還說是全權。不解?
(2)、肇事者的全權,肇事者的過失不是保險犯的,態度不需有肇事者的態度。所以,在應對被害者的態度時不用應變考量。
(3)、被害者的全權,被害者的受傷也與保險無關,態度不需有被害人的要求。所以,在應對肇事者的態度時不用應變考量。
結論
有了保險的介入,金錢方面或許得到解決。
人事方面反而更加糟糕,大家都以賠錢了事作為唯一方法,卻也造就過失者「死不認錯」的態度。
造成了風俗,就要反來一偈,這
為錢為物我來囂張,追逐錢財為我張揚
探究補充
選擇要來人世間誕生歷練的也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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