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願」是指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二、「請願」是指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所為的意見表達。
三、「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意見表達。
人民對於政府發布之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或陳情,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請願法第2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請願」是指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所為的意見表達。
三、「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意見表達。
人民對於政府發布之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或陳情,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請願法第2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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