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8日 星期一

教育to社會,給一直談人權的人?

何謂「權利」(連結維基),網路上一找,也有好多網站為其做解釋。
它是現今常有社會團體追求的目標,說白一些,它是「法律規定」,人們制定。

為何而制定?
為了保障一些需要「維護的權益」
常聽到的有,婦女的權利、兒童權利、少年權利、勞工權利、身心障礙權利、醫療權利、…等。

我們拿「憲法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來看看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就第7條而言,憲法不規定,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就不平等了嗎?
所有的權利,它本來就存在,就平等,人們因為自己心態的差別而產生不同的對待,在此強調的是「它本來就平等」
第10條起談到的自由,憲法不規定,就不自由了嗎?當然,亦不是如此,「它本來就自由」演變至今,是訂定的人發現其中的「不平、不自由、不…」而想要用其他方式(法律、規定)來強制別人遵守。這裡要強調的是「它本來就自由」

相較之下「道德」談的就是本來的事
想想看,當我們對待小朋友時的方式:指導其價值觀、教育、要求、遵守規矩時的方法。
1、一般而言,是請其照規定來完成,再給糖、給獎勵、獎品。不會先給糖,再請其照規定來完成。
2、做該做時違反的時機也是,是先斷定,再請其照規矩來遵行;還是請其依規矩來遵行,再判斷。
所以
權利,就是給獎勵,但這獎勵好像本來就該得的
義務,就是做該做,這也是本來就該完成的事

法律規定,是指導、教那些不知權利、義務的人來做事、拿糖。
一直談人權的人,就是想要規定一些事,強迫別人做他想要的事。準則什麼
這人的規定,是誰的規定,是誰制定的,怎會比「本來」的事準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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