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4日 星期日

18歲公民權,權利與義務?

 11/26投完公投,結果


一堆人覺得可惜,我倒覺得沒這麼可惜!沒通過,只是這修改的條文,沒深思熟慮,宣導也是片面,考慮層面太少!

個人認為

選舉權下修18歲,本來就可以不用與「被選舉權」同時修正的!兩者本來就是需在不同的時期才會具備能力!這有很大的隱憂,也有很大的漏洞! 若年齡若不是問題, (1)當初憲法就不會有這條規定。還將「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年紀分開! (2)憲法中列示的權利,可以零歲、出生就有,其他法律再訂定就好,何必還在憲法中立此條? 兩者綁在一起,說與國際同步,卻沒有自己國家的方式!適當嗎? 這兩者若是分開,早就通過了! 其次,憲法增修條文的門檻要過半的條件確實高。但,這是因為,憲法是最高最強的保障,它需要動用到全部有選舉資格者,避免少數人(有錢、有權)的掌控操弄。 就是要保障權力為人民所有!
最後談談,「被選舉權」造成的影響 法律則是依憲法來修改。若改18歲,「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選罷法)中的「立法委員」也可推修改至18歲且將容易改變。 (我個人覺得除了里長可以這年紀外,其他的還要提高年齡呢!) 然,「被選舉」須要保證金 不是所有人可以選的,下降到18歲,不就是讓有權、有錢的人掌權嗎? 到時推舉的人員為政黨所掌控,那隨意修改法律成為特定團體取得自身利益,並有法律為後盾依法獲利時…, 這是你要的民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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