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愈大,就有愈多的分工,不管是同一隸屬單位或是相關性有無的機關,從「法律」角度可以看出來兩者在類推或是交集對彼此的狀況。
以營業項目,尾數為「1」的特許行業來說,皆是「目的事業機關」,雖「特許」各有不同,然法規立場是相同。這是類推。
以本處、他處而言,看似毫無相關性的各自為政,卻有著如同繩索將兩者連繫成為同命運相關的螞蚱,除非將這繩子剪斷,否則,在各自為政下就互有相干,也就是有關係。這是交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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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Z99151、JZ99141的有無,就是相關性 |
有「JZ99151、JZ99141」就與我方有關
無「JZ99151、JZ99141」就與我方無關
民眾遇事無法解決而有互踢皮球的事,問題就是出現在這個地方。
其實,就是簡單的事。
對方以此「商業登記法」為準則,就以此為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第 6 條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條文就是如此顯白直白,若要各自解讀,也要看其文詞造詣如何?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經我方撤銷或廢止確定。兩個動作完成,這就是兩個動詞。我方處理完,我方的權限,我方已完成,我方做完決定,程序完結,…。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我方「應」通知,就是必須通知對方。而對方要撤銷或廢止令交集中的相關與我方切斷連繫,這兩個詞也是「動詞」,動詞而不動還與我方相關,還以其他方式來干涉我方,那就踰越自身本分。一但出事,就會有「互踢皮球」的問題。
例:我方向對方表明「撤銷、廢止」確定,對方還質疑我方所作的決定。這不就是此方判決處分已經成立,彼方執行的卻不做處理,反而對不想執行來做各種逃避。這種態度看來和「廢死」團體的態度相同。公權力不彰,害亂必至。
也因為如此,會產生同一個大單位。下方A、B兩個小單位所管理登記的成員有矛盾現象;A登記的是離職人員、B登記的卻是在職人員。
大單位對此無法明確,無法立信於大眾,失信則失民心,失民心則失天下,古有明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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