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可推。推理知。必循規有理可依;如天,春夏秋冬、因果、星軌…命之不可變。
然雖可推,須博大精深者不可為之,亦即所謂明心見性而致一理通百理通之境。況一旦知渺小與浩瀚之別必烙謙遜之印不自稱帝主或為王家,否只堪稱一隅一井之主,當其拓廣必有矛盾相隨。
氣有數。曰氣數。有起始積累消滅;如地,山川河水、生死、節氣…運之猶可為。
數起於一而積累眾,也終在頂峰而漸消回歸於一於零。故相對之物皆為氣數之列如六祖所言三十六對(註一)皆然。
象常易。故易象。常變化喜怒情緒;如人,愛恨情仇、身分、角色…改之必可遷。
易者變化多樣故成眾象,象多複雜多采多姿故繁華,生數如象之變化如數學(註二)指數影響,故易迷失於其中。例:「國王的棋盤」。起之為簡而終陷迷霧。
上三者各有其位且有其向,位於其位者有明有無明,故向有鵠的有失焦。何所辨哉?心之所向,無起波瀾。
註一:六祖壇經 付囑品第十
外境無情五對。天與地對。日與月對。明與暗對。陰與陽對。水與火對。此是五對也。
法相語言十二對。語與法對。有與無對。有色與無色對。有相與無相對。有漏與無漏對。色與空對。動與靜對。清與濁對。凡與聖對。僧與俗對。老與少對。大與小對。此是十二對也。
自性起用十九對。長與短對。邪與正對。癡與慧對。愚與智對。亂與定對。慈與毒對。戒與非對。直與曲對。實與虛對。險與平對。煩惱與菩提對。常與無常對。悲與害對。喜與瞋對。捨與慳對。進與退對。生與滅對。法身與色身對。化身與報身對。此是十九對也。
師言。此三十六對法。若解用。即道貫一切經法。出入即離兩邊。
註二:以數學而言。
理,零數出現之前。
氣,出現各種的基準點。在分別的基準點中論述。
象,在眾多的準點中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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