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同意備查」與「予以備查」的差異。不同的字,感覺有些麻煩。
備查與審查亦有些不同,改了往日的寫法,讓提供資料者或該負責者負該有的責任,亦或有嚇阻的作用。
再看那跨縣市來備查的條文,法規全部就只有第42條第3項談到:
殯葬禮儀服務業於前二項許可設立之直轄市、縣(市)外營業者,應持原許可經營證明報請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營業。但其設有營業處所營業者,並應加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又看那申請書十七多項的審核項目,跨縣市就是要1、2、7、8、16、17,而上方條文紅字所談到的,就只要準備第16項就可以申請了,其他的1、2、7、8、17,提供這五項要做什麼?
一般民眾也沒人問。
申請業者也少看法規。
即使是承辦人員也是依上方指示蒐集資料來查看。
為什麼?要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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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保障跨縣業者身分的正確。
2、目前合法營業。
3、本縣需要訊息的登錄。
也就是「確認申請者的身分」及「登錄業者檔案的資料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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