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寫的「業者的權利與義務」問題點的第一點「一、萬項營業無關JZ99151的綁定」
這就和兩個處室有關了,工商管理科(其他),自治事業科(JZ99151)。
綁定,當然有其好處。最大的好處就是跨區的無營業據點,看有些其他的營業項目是「批發商」這就是漏洞所在。在此先不談。
看商號名稱所帶來的混亂
1、有「禮儀社」或是與「喪葬」有關的商業名稱。
申請JZ99151可以營業此特許行業,但附加其他的一般行業對待消費者也都蓋同樣的商業章。所以,蓋章後到底有沒有真的做JZ99151的事項,知道嗎?沒真的做這JZ99151的項目,卻在一般行業上享有其方便的「無據點」,好嗎?
違規違法依此來看是難以查察出來的。若真的找到了可以廢止的條件,那全部所附加的一般行業會因為名稱的不合而有「冒名」「詐欺」也全不能營業,如此划算嗎?
划算,那賺取的金額難以估量。利益必定巨大。
不划算,還如此作為,那就是必有其他算盤或賭定查察不到的心態。
2、沒有「禮儀社」或是與「喪葬」有關的商業名稱。
只要有JZ99151項目即可,也可以附加其他的一般行業,但卻看不出來是真的在做此特許行業。如此,對於消費者是好的嗎?
這樣取名的方式,就是為了一般行業的運行,然而現在將JZ99151列入,那不就是方便一般行業的操作。
當被查察出有違JZ99151而被廢止這項,回歸到一般行業,也沒有任何損失。
由上來看,為何這特許行業JZ99151不單獨處理呢?
還是,如昨天最後的一句話!
最好的方式,就是抽出JZ99151單項來管理。
下班前其他處室打電話來要「送達證明」,查了一下資料。出現公家機關「公示送達」的效力,又查了下「行政程序法第78條」,算得到新知!
「行政程序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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