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三間業者,被目的事業廢止,然工商登記搜尋上仍是營業中,看來是國稅局中有繳稅。
這種「已違法的不廢止,持續賺錢,這就是違法賺錢。然,不受處分,只要繳稅就變成合法的」這沒法說服我。這就是害群之馬,寄的公文無法接收,電話也連繫不上。被廢止了也不在乎。
早上到其他處室去溝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對方竟然不懂,我這兒廢止了,那兒還在阻擋。就覺得有貓膩,這種在高中公民就上過的法律常識,怎麼實行起來會行不通?
試著來寫寫簽呈吧!主旨:關於A、B、C業者於本處已被廢止在工商登記科無法註銷營業項目(JZ99151)之相關事宜,請核示!
說明:
一、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營業登記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相關規定。
二、營業登記法第六條「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爰應優先適用殯葬管理條例。
三、本案三家業者,皆於103年已經廢止,並以公文文號A、公文文號B、公文文號C,送達各商號業者,然至今於商工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顯示仍為營業中。雖本處於114年、115年再次通知三家已廢止之狀況並於官方網站公告此三家業者確實為廢止,然依商業登記法第19條第2項「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爰此該三家業者實際狀況為營業中,則本處的廢止無效;而此三家業者違反殯葬管理條例屬實且廢止已久,查察商工服務網卻還屬營業中。此對民眾消費者而言,業者的現況存在矛盾現象。
擬辦:
一、依法律優先順序通知工商登記科盡速辦理將JZ99151營業項目註銷動作。
二、若業者遭廢止後仍有意營業應輔導其於法律規範內依法營業。
三、奉核後,會辦建設處工商登記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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