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為何要有人權宣言,什麼《世界人權宣言》?我本是人,做的任何事,就是在當人,規定這些文字為的是什麼?說的這些條文為的是什麼?自己的權利,做就對了,為什麼要利用法律來條列「人」有什麼權利呢?
「人權」怎會和「法律」掛勾?
說到人權,先來看一句。莊子云:「我本不願生,忽然生於世;我本不願死,忽然死期至。」人的生死是兩大事,誰能有選擇;不想出生卻出生,死期到了也沒法選擇不死。故以這個說法來論人權,起點就是矛盾。不要生為人,卻被強迫生為人;不想要死,但死的時候被強迫死。若用上述這種觀點來談「人權」,這「人的權利」就有矛盾。「生死」關於人最公平的兩件事若有矛盾,其他就不用說了。
故要談人權,就要先承認自己生前的選擇是正確的「我要出生為人」,生為男生,生為女生,是自己的選擇,沒有「靈魂放錯身體」這件事。
1、「靈魂放錯身體」是對的,故所有人都放錯。結果是我們全部都在錯的世界中,那這個世界只是名稱變更而已男稱女、女稱男,和對的世界並無兩樣,矛盾。
2、「靈魂放錯身體」是錯的,故所有人都放對。「靈魂放錯身體」這句話又如何產生呢,矛盾。
假若出生時真的是「自己錯誤的選擇」,但卻要其他人「共同承擔錯誤」,假裝「錯誤是對的」,隨著「錯誤的決定」做錯的事,如此的「權利」就不對了,衍生出來的世界就是錯誤。
「人,生而平等」,沒錯,但這是去除了所有外在環境之後存在的,也就是它在「無形」的時空中是存在的。「無形」是自由、平等、博愛、無界、玄玅、無法計量…等。但在有形的「塵世」中,什麼是「平等」就只能是每個人各自解讀。因為,用「有形」受制的世界制定規矩來描述「無形」的無界現象,這等同是「瞎子摸象」,所有的闡述都是廢話,需心領神會者,語言文字怎麼表達?所以,要真正落實「平等」,以法律而言,就是要完全去除,不制定法律、沒有任何法律。
用「法律」強迫他人「平等」的認同,就不是平等了。
人權用法律規範,它就不是人權了。
但要讓所有人(多數人)的人權得以發揮,不得已,也只有以強制力來規範少數人。
2018年12月1日 星期六
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誰也來看看「法律」吧!
首先,查詢「法律」一詞的意義,在法學緒論相關書籍,或相關學習可以查到:
亦即「法律的意義」中法律乃包含以下幾項要素:
1、社會生活的規範。
2、以公平正義為基礎。
3、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
4、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
其次,在網路上Google維基百科「法律」,,得到如下對法律的解釋
1、法律,是人們在歷經了歷史上許多血淚之教訓,為了維持社會正常運作,制衡政府之權力,保障人民權利,以及防止悲劇再度發生所制定之具有強制力之規範。
2、法律,以強制力規範人與人間之關係,國家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乃至於國與國間之國際關係。
對上述「現在」幾點對法律意義的描述我們暫作保留,因為這不是最初的原意,是經過修正的。
簡單的探討一下,讓我們回到最初的原始生活。找到最初的兩個人,或許我們也可以做實驗:
1、男人、男人,兩個男人在一起的世界,因為時間到了,也滅亡了。
2、女人、女人,兩個女人在一起的世界,也因為時間到了,滅亡了。
3、男人、女人,而這兩個人在一起的世界,延續了。再探討延續的過程,兄弟姐妹間可以通婚?一定要的,不然怎麼會再有下一代。但是,「近親通婚」最初是必然,為何現在是問題?這是因為,在經過了延續的長期歷程中發現「近親」對後代有了不好的遺傳,要防止嗎?不防止,遺傳擴大危害到群體;防止,選擇對象權益受到限制。(這與網路上維基查到的第一點意義相似。)
「危害群體」與「權益限制」決定靠那邊站,決定在於「生存」與「延續」較為有利,也就是「大我」與「小我」的選擇。
國家、社會、群體進展到現在能形成這樣的「規模」,是人。這其中的成員「人」(團體中的每一分子)相對於整個團體或多或少必有一定的影響力;想法、能力、行為、工作、食物、延續、……等。但卻因為差異的出現影響到彼此,不得不規範,況且每個人都是「會員」都是「一分子」要如何規範成了大問題?為了讓所處的團體可以正常運作,而自己自律的規範就是「道德」,它從自然界中觀察出來,要求自己遵守,並避免防礙到其他人讓團體順利的運作。而「會員」中不認同要規範的人,常會阻礙團體運作,故有「法律」。回頭看看上述的法律的意義,強制力是法律中不可或缺的,也就是「強迫」使他人遵守。
以此來說,人權、法律,這兩者是互相抵觸矛盾的。
一、一般書籍上談論的意義來說:
規範是必要的,公平正義的認知因人而異;社會秩序的維持是必要的,人民權益各有所好公平亦難認知,要強制力來決定並要求,也就困難重重。
二、網路上維基查詢的兩點來看:
1、從歷史教訓,來維持社會正常運作,保障人民權利卻是由具有執行「強制力」的政府,而人民要制衡的也是「政府」,政府的「強制力」在「制衡」政府,這是自相矛盾。
2、看到的就是「關係」。關係,兩個人、人與國、國與國。
人數愈多,想法差異性愈大,法律無法制定的盡善盡美符合每一個人要求的細項,而制定出的大方向,也只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作為,因為不依循者就是不依循,鑽其漏洞並以人權制衡法律。
總結,強迫少數人服從多數人,強迫多數人尊重少數人,都是「強迫」,看起來都不合理。但要「團體」能正常運作,多花些時間、金錢對少數人開一條專用道,亦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法律是人類的行為規範,以公平正義為存在的基礎,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並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的一種社會生活規範。
亦即「法律的意義」中法律乃包含以下幾項要素:
1、社會生活的規範。
2、以公平正義為基礎。
3、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
4、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
其次,在網路上Google維基百科「法律」,,得到如下對法律的解釋
1、法律,是人們在歷經了歷史上許多血淚之教訓,為了維持社會正常運作,制衡政府之權力,保障人民權利,以及防止悲劇再度發生所制定之具有強制力之規範。
2、法律,以強制力規範人與人間之關係,國家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乃至於國與國間之國際關係。
對上述「現在」幾點對法律意義的描述我們暫作保留,因為這不是最初的原意,是經過修正的。
簡單的探討一下,讓我們回到最初的原始生活。找到最初的兩個人,或許我們也可以做實驗:
1、男人、男人,兩個男人在一起的世界,因為時間到了,也滅亡了。
2、女人、女人,兩個女人在一起的世界,也因為時間到了,滅亡了。
3、男人、女人,而這兩個人在一起的世界,延續了。再探討延續的過程,兄弟姐妹間可以通婚?一定要的,不然怎麼會再有下一代。但是,「近親通婚」最初是必然,為何現在是問題?這是因為,在經過了延續的長期歷程中發現「近親」對後代有了不好的遺傳,要防止嗎?不防止,遺傳擴大危害到群體;防止,選擇對象權益受到限制。(這與網路上維基查到的第一點意義相似。)
「危害群體」與「權益限制」決定靠那邊站,決定在於「生存」與「延續」較為有利,也就是「大我」與「小我」的選擇。
國家、社會、群體進展到現在能形成這樣的「規模」,是人。這其中的成員「人」(團體中的每一分子)相對於整個團體或多或少必有一定的影響力;想法、能力、行為、工作、食物、延續、……等。但卻因為差異的出現影響到彼此,不得不規範,況且每個人都是「會員」都是「一分子」要如何規範成了大問題?為了讓所處的團體可以正常運作,而自己自律的規範就是「道德」,它從自然界中觀察出來,要求自己遵守,並避免防礙到其他人讓團體順利的運作。而「會員」中不認同要規範的人,常會阻礙團體運作,故有「法律」。回頭看看上述的法律的意義,強制力是法律中不可或缺的,也就是「強迫」使他人遵守。
以此來說,人權、法律,這兩者是互相抵觸矛盾的。
一、一般書籍上談論的意義來說:
規範是必要的,公平正義的認知因人而異;社會秩序的維持是必要的,人民權益各有所好公平亦難認知,要強制力來決定並要求,也就困難重重。
二、網路上維基查詢的兩點來看:
1、從歷史教訓,來維持社會正常運作,保障人民權利卻是由具有執行「強制力」的政府,而人民要制衡的也是「政府」,政府的「強制力」在「制衡」政府,這是自相矛盾。
2、看到的就是「關係」。關係,兩個人、人與國、國與國。
人數愈多,想法差異性愈大,法律無法制定的盡善盡美符合每一個人要求的細項,而制定出的大方向,也只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作為,因為不依循者就是不依循,鑽其漏洞並以人權制衡法律。
總結,強迫少數人服從多數人,強迫多數人尊重少數人,都是「強迫」,看起來都不合理。但要「團體」能正常運作,多花些時間、金錢對少數人開一條專用道,亦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習俗之扭曲-女權運動爭取之04重男輕女
女權不平等的根源有很多,大多數直接指向了習俗中的「重男輕女」,很多對待的表面探察,例先前的討論的「階級」、「最後吃飯」、「少回娘家」、…等,看起來也是重男輕女的因素,然而,稍加探究其中的因素可以發現各別的起因為何。則腦中會浮現這「重男輕女」的名詞,出現必有它出現的因由及背景,它看起來是個觀察後大範圍的「結論」,生活上的對待亦是有層出不窮的實例並非無中生有,只是這給出的結論,是蒐集了很多的「果」,並無思考來源的「因」。也因此有了偏頗的「歸納」。
以我家為例,家庭成員中,除了父母親外,延續的是三兄弟,沒有女生,以父母親而言也就是沒有女兒。而一般家庭的現象是:
1、後代子女有男生有女生的家庭,家中長輩常會有「重男輕女」的對待,並從這類子女的口中傳出相關資訊的現象。
2、後代子女只生男生沒有女生的家庭,家人常會有想要生女兒的想法。我的原生家庭即是如此,常常聽到的是,若是有女兒多好多好。這種聲音不知道是不是「重女輕男」。
3、後代子女只生女生沒有男生的家庭,出門在外聽到的就是其他長輩或老一輩給的建議,再生個男生、拼一下。這是我目前常接收到的訊息狀況。這種聲音不知道是不是「重男輕女」。
這種想要生男、或想要生女的希望,就只是因為男、女的性別關係嗎?
幾天前,星期假日家中只有我及女兒,想說來改變一下家中的擺設,
1、將推拿床搬動一下,將一樓的推拿床搬到二樓當臨時休息的臥舖,要將比人高長的單人床搬移到高處,誰說我一個人沒辦法,況且又不是沒當過兵,體格也不差,讓還在成長中的女兒來幫忙,這是不可能的。故怎樣也要想盡辦法自己完成。最後,當然完成了,一個人將近五十歲的年紀,滿身大汗,這時,回想在搬運的過程中,是會想要有男生來幫忙的。
1、將推拿床搬動一下,將一樓的推拿床搬到二樓當臨時休息的臥舖,要將比人高長的單人床搬移到高處,誰說我一個人沒辦法,況且又不是沒當過兵,體格也不差,讓還在成長中的女兒來幫忙,這是不可能的。故怎樣也要想盡辦法自己完成。最後,當然完成了,一個人將近五十歲的年紀,滿身大汗,這時,回想在搬運的過程中,是會想要有男生來幫忙的。
2、第二次是要將沙發從二樓搬到主臥室,也是如此,會有想要生男生的想法。
3、想將頂樓的滿滿的書架,遷移到一樓,分批的搬運不需要使用到男生的蠻力,女兒們多跑幾次,並幫忙打掃、搬運,這整個過程,我就沒有想要生男生的這種想法。
與這種相類似的狀況來推想過去這種「重男輕女」的習俗。
我們將養兒女「相當於」資產的想法,那麼對待固然也會不同:
1、男生要吃得多、長得快,才有助於經濟生產。
1、男生要吃得多、長得快,才有助於經濟生產。
2、男性安全性較高,也可以有保安作用且照料不用多費心思。故也因而有「男主外、女主內」的說法。
3、身體衛生及健康的維護上,男性維護保養費及所花時間都較少。
早期生活,也就是在以前機器、輔助工具較不發達的周遭情況,純粹人力手工的生活環境中,人力、力量的需求是大的,是必需的。也因此在心中有這種願望與冀求。久而久之而有了這好那壞的區別。而在今日可以運用多種工具、機器的輔助下,仍會有這種想法。那真的就是觀念上被植入「重男輕女」的偏見了。
再說,過往的環境,只有男生可以讀書可以謀得官職,這是改變家中經濟「飛黃騰達」及名譽「光宗耀祖」的機會,翻轉被侷限在此單一身分家家戶戶的心中怎會不有這種願望與冀求。
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習俗之扭曲-女權運動爭取之03少回娘家
在性別平等教育「同性戀同志」爭取權利之時,對話的過程,有人談到女權的不平等,如下:
台灣憲法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教育卻很慢才實施,我媽是父權的受害者,冠夫姓,少回娘家,最後吃飯,稱呼親戚要降一等跟我叫同輩,我叫叔公我媽也要叫叔公,小時候覺得沒什麼直到我兄弟姊妹長大學習了兩性平等教育,才幫我媽平反回來第三,我們談談,「少回娘家」的問題。這風俗習慣的形成起初也是立意良好,而是執行者無法廣為說明,且受惠者安於享受的後果。
只看表面現象的學習,常是蔚為風俗的起因。
剛好11/24日(六)公職人員五選舉、十公投時,岳母以「LINE」與內人視訊,得知她媽媽走路不小心有跌倒,雖然無有大礙,恰好星期一工作職場排了放假,故預計在星期一從南投到台北探望一下自己的媽媽。也因為工作的關係久未回家。
以往家庭的建立,是女方離開了原本的家到了男方的住所,離開的女性怎會不想回家,但基於
1、路途遙遠,長途的拔涉,自己勞累外,在來回的路途中,娘家的媽媽亦是擔心。
2、花費不貲,一趟的金錢費用,短程的固然較少,然長程的費用就較多,況且要來回。
3、行李笨重,當然難得一次回自己家怎可能不多待個幾天呢?
4、每年的過年,必回家一次的習俗,所謂:初二回娘家。這算多還是算少呢?
上述是對沒有子女的家庭而言,若有子女的家庭,回娘家的心情又該如何?
現在的社會或許上述幾點不成問題,
1、距離以南投到台北計,台灣的一半,高鐵一、二個小時可以到,坐火車四、五個小時,坐公車也要六、七個小時吧!來回的話可算是長途了,但不似以往,需要好幾天的路程。
2、金錢花費來看,仍以南投到台北計,一趟一千多元,來回以三、四千算,看起來雖不多,然而以基本薪資來說,也約佔了十分之一,這久久探望一次,花費不算問題。
3、現在可能當日來回,行李也許不笨重,但勞累度增加,隔天上班怎麼辦?
4、子女若跟著回娘家,花費照料加倍。子女若在家,為母的心情那放得下,回到娘家又怎麼向母親交代照顧孫兒的職責。
女性為人妻後「少回娘家」的考量,除了環境限制、距離考量外,不少是為了自己職責及夫家設想。
1、距離以南投到台北計,台灣的一半,高鐵一、二個小時可以到,坐火車四、五個小時,坐公車也要六、七個小時吧!來回的話可算是長途了,但不似以往,需要好幾天的路程。
2、金錢花費來看,仍以南投到台北計,一趟一千多元,來回以三、四千算,看起來雖不多,然而以基本薪資來說,也約佔了十分之一,這久久探望一次,花費不算問題。
3、現在可能當日來回,行李也許不笨重,但勞累度增加,隔天上班怎麼辦?
4、子女若跟著回娘家,花費照料加倍。子女若在家,為母的心情那放得下,回到娘家又怎麼向母親交代照顧孫兒的職責。
女性為人妻後「少回娘家」的考量,除了環境限制、距離考量外,不少是為了自己職責及夫家設想。
一個人離開了生長之地到陌生之地重新來過的心情,男性應該更有感受才對,若無法體會而當成「理所當然」的要求;也就是,男性成長過程中所經歷的「異鄉求學」、當兵的「四處遷移」、工作的「離鄉背井」「漂泊不定」,以及現在常聽到的「北漂」、「外漂」的歷練後,還將女性的「少回娘家」當成理所當然的想法,那這男性想必沒有認真對待自己的心情,用心的感受人生,或許是過得不夠「苦」烙印在心中的刻痕不夠深吧!
2018年11月25日 星期日
習俗之扭曲-女權運動爭取之02最後吃飯
在性別平等教育「同性戀同志」爭取權利之時,對話的過程,有人談到女權的不平等,如下:
只看表面現象的學習,常是蔚為風俗的起因。
最近,三餐都我掌廚,也體會並瞭解到:為何早期的母親、女性、掌廚者要「最後吃飯」的真正涵意。
餐點的準備是一項責任,用餐五分鐘吃完的一盤菜,它是花了準備者多少時間多少心力?
1、買菜的時間就先不計,
2、買菜回來後,需要洗菜,好洗的根莖類洗好後去皮至少也要十至十五分鐘,而葉菜類若要乾淨些半小時的時間是免不了的,洗一道菜最久的一次應有一個鐘頭吧。(10~60)
3、再來,就是要將菜炒煮,將生食變為熟食,還要加上調味料理。廚房裡的「柴米油鹽醬醋茶」在此時佔了七成左右的部分。大火快炒東西少也要一分鐘、多也要五分鐘,小火時間就久些一道菜算五分鐘,讓它悶得軟嫰熟透些也要十五分吧!(5~15)
4、完成了,這是一道菜的時間,15分鐘到75分鐘,不知為家人準備一餐要幾道菜?
而在食物的準備上不可能恰好,「最後吃飯」的用意,是確定大家用完餐「吃飽了」,對這件事的責任才放下、放心。這是掌廚者的責任感驅使,若是成為他人的「理所當然」的要求,那就偏頗了。
有親身經歷準備飯菜的人員,也就應該不致於還在吃飯時「嫌這嫌那」,並還要求自己的親人「最後吃飯」。
不過,以我下廚而言,因為試菜的原因,上菜時,我也差不多飽了,況小家庭,沒有長輩的壓力,自然學習更加的輕鬆自在。
台灣憲法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教育卻很慢才實施,我媽是父權的受害者,冠夫姓,少回娘家,最後吃飯,稱呼親戚要降一等跟我叫同輩,我叫叔公我媽也要叫叔公,小時候覺得沒什麼直到我兄弟姊妹長大學習了兩性平等教育,才幫我媽平反回來其次談談,「最後吃飯」的問題。同樣的,這風俗習慣的形成起初也是立意良好,而是執行者無法廣為說明,且受惠者安於享受的後果。
只看表面現象的學習,常是蔚為風俗的起因。
最近,三餐都我掌廚,也體會並瞭解到:為何早期的母親、女性、掌廚者要「最後吃飯」的真正涵意。
餐點的準備是一項責任,用餐五分鐘吃完的一盤菜,它是花了準備者多少時間多少心力?
1、買菜的時間就先不計,
2、買菜回來後,需要洗菜,好洗的根莖類洗好後去皮至少也要十至十五分鐘,而葉菜類若要乾淨些半小時的時間是免不了的,洗一道菜最久的一次應有一個鐘頭吧。(10~60)
3、再來,就是要將菜炒煮,將生食變為熟食,還要加上調味料理。廚房裡的「柴米油鹽醬醋茶」在此時佔了七成左右的部分。大火快炒東西少也要一分鐘、多也要五分鐘,小火時間就久些一道菜算五分鐘,讓它悶得軟嫰熟透些也要十五分吧!(5~15)
4、完成了,這是一道菜的時間,15分鐘到75分鐘,不知為家人準備一餐要幾道菜?
而在食物的準備上不可能恰好,「最後吃飯」的用意,是確定大家用完餐「吃飽了」,對這件事的責任才放下、放心。這是掌廚者的責任感驅使,若是成為他人的「理所當然」的要求,那就偏頗了。
有親身經歷準備飯菜的人員,也就應該不致於還在吃飯時「嫌這嫌那」,並還要求自己的親人「最後吃飯」。
不過,以我下廚而言,因為試菜的原因,上菜時,我也差不多飽了,況小家庭,沒有長輩的壓力,自然學習更加的輕鬆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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