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誰也來看看「法律」吧!

首先,查詢「法律」一詞的意義,在法學緒論相關書籍,或相關學習可以查到:
法律是人類的行為規範,以公平正義為存在的基礎,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並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的一種社會生活規範。

亦即「法律的意義」中法律乃包含以下幾項要素:
1、社會生活的規範
2、以公平正義為基礎。
3、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
4、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

其次,在網路上Google維基百科「法律」,,得到如下對法律的解釋
1、法律,是人們在歷經了歷史上許多血淚之教訓,為了維持社會正常運作,制衡政府之權力,保障人民權利,以及防止悲劇再度發生所制定之具有強制力之規範。
2、法律,以強制力規範人與人間之關係,國家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乃至於國與國間之國際關係。

對上述「現在」幾點對法律意義的描述我們暫作保留,因為這不是最初的原意,是經過修正的。

簡單的探討一下,讓我們回到最初的原始生活。找到最初的兩個人,或許我們也可以做實驗:
1、男人、男人,兩個男人在一起的世界,因為時間到了,也滅亡了。
2、女人、女人,兩個女人在一起的世界,也因為時間到了,滅亡了。
3、男人、女人,而這兩個人在一起的世界,延續了。再探討延續的過程,兄弟姐妹間可以通婚?一定要的,不然怎麼會再有下一代。但是,「近親通婚」最初是必然,為何現在是問題?這是因為,在經過了延續的長期歷程中發現「近親」對後代有了不好的遺傳,要防止嗎?不防止,遺傳擴大危害到群體;防止,選擇對象權益受到限制。(這與網路上維基查到的第一點意義相似。)

「危害群體」與「權益限制」決定靠那邊站,決定在於「生存」與「延續」較為有利,也就是「大我」與「小我」的選擇。

國家、社會、群體進展到現在能形成這樣的「規模」,是人。這其中的成員「人」(團體中的每一分子)相對於整個團體或多或少必有一定的影響力;想法、能力、行為、工作、食物、延續、……等。但卻因為差異的出現影響到彼此,不得不規範,況且每個人都是「會員」都是「一分子」要如何規範成了大問題?為了讓所處的團體可以正常運作,而自己自律的規範就是「道德」,它從自然界中觀察出來,要求自己遵守,並避免防礙到其他人讓團體順利的運作。而「會員」中不認同要規範的人,常會阻礙團體運作,故有「法律」。回頭看看上述的法律的意義,強制力是法律中不可或缺的,也就是「強迫」使他人遵守。

以此來說,人權、法律,這兩者是互相抵觸矛盾的。
一、一般書籍上談論的意義來說:
規範是必要的,公平正義的認知因人而異;社會秩序的維持是必要的,人民權益各有所好公平亦難認知,要強制力來決定並要求,也就困難重重。

二、網路上維基查詢的兩點來看:
1、從歷史教訓,來維持社會正常運作,保障人民權利卻是由具有執行「強制力」的政府,而人民要制衡的也是「政府」,政府的「強制力」在「制衡」政府,這是自相矛盾。

2、看到的就是「關係」。關係,兩個人、人與國、國與國。
人數愈多,想法差異性愈大,法律無法制定的盡善盡美符合每一個人要求的細項,而制定出的大方向,也只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作為,因為不依循者就是不依循,鑽其漏洞並以人權制衡法律。

總結,強迫少數人服從多數人,強迫多數人尊重少數人,都是「強迫」,看起來都不合理。但要「團體」能正常運作,多花些時間、金錢對少數人開一條專用道,亦不失為一個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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