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公投之我見-項目10.婚姻定義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同意:主張將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明確定義婚姻是一男一女。
‧不同意:維持現狀,等待修憲。

龍應台表示,「不同意,因為婚姻是為兩個相愛的人設計出來的一套行政制度,神聖的,從來就不是婚姻這個制度,神聖的是兩個人的相愛。而有能力相愛的,絕對不只是一男一女。」

我表示。同意。在沒有法律制度之前,就是男與女在一起共築「家庭」共同為這最小的社會努力維持並奮鬥。其中不免有經濟、教育、安全、生兒育女、…等問題。情感與愛,在共同的生活過程中,亦蘊育而生。早期的相親即是如此,現在的戀愛亦是,如此才能長久。

亦即能同甘共苦渡過生活者,才能見真情。

若兩個互不認識的人在一起,你說有愛,是很奇怪的,但在「相處」的過程中有彼此的溝通、調整配合漸而產生「情感與愛」(媒妁之合是如此),故「相處、溝通、調整」是關鍵,可以看出對方的習慣、個性。婚姻是因為在相處調整時會有衝突而做的制約,避免在一方困難時另一方捨棄對方,原意在「信」的幫助,不是「利益」的謀求。

再者,「愛」的定義範圍太廣,用相愛的方式來制定,不免氾濫。
我是大愛的人,我有金錢能力為何不能一夫多妻,女子也沒意見。為何不能一妻多夫,男子也沒意見。這是大多數人質疑的問題!情愛的氾濫。
我的愛是有期限的人,請問:為何不能兩三天換一個?對方也沒意見。這也是大多數人質疑的問題!濫情而對性愛產生混亂。
我的愛是有特定對象的人,請問:為何不能愛幼童?為何不能愛未成年?為何不能愛同性?這也是大多數人質疑的問題!安全感的喪失、犯罪者合理化的起始。
我有博愛,請問:紅燈區的工作者是為解決他人之性事之苦,為何取諦?這也是大多數人質疑的問題!有愛無性,性衝動如何解決的賣春合理化。
故「定義」就是嚴謹、簡約、明確。

一男一女、一公一母、一雄一雌、一陰一陽、一上一下、一左一右、這是相對的,相對的事物才能找到中點,找到原點,找到基準點,若非如此,它將是永遠的偏頗!

定義本嚴厲,衍生有規律,
自然法則中,人為難比譬,
破壞無形法,恰如環境喻,
無視自作虐,報至必損己。

公投之我見-項目10.婚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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