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公投之我見-項目12.同性伴侶專法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另立同婚專法)
‧同意:主張以民法外的方式(立同婚專法),規範同性結合的權利義務。
‧不同意:同志婚姻將於民法中進行修改。

以問題的題目而言,我其實不同意,但以上述的選擇方式只好選擇同意,法律保障的權利多於義務,大多是為了權利、權益、利益。若將這一層「利」的包裝說法去除,在沒有法律的約束下,也就是將目前對「異性」婚姻在法律中的「權利」去除,它剩下的是什麼?

婚姻所剩下的就是責任、學習、承擔、延續
☆責任:對另一半、對家庭、對承諾言論、…不同的身分讓自己有更多的責任。
☆學習:學習為人夫(妻)、為人父(母)、兩方親屬的對待、…新來的身分讓雙方去學習。
☆承擔:家的經濟、家的問題、家的安全、家的維持、…建構的小社會讓自己營造承擔。
☆延續:生育後代子孫、教育、養育、陪伴、…對於自身增長所學依此延續。

現在對婚姻而言或許是「好則聚,不好則散」離婚就好,只是放棄原來的「責任、學習、承擔」也只是不想對自己在「責任」這方面有更進一步的增進,但生育子女後,這責任於「無形」之中將是「永世」無法斷絕的。這也是「生育子女」與「未生育者」的不同。

最近看到國中公民課本中的課程教育,親屬分為血緣、姻親、收養,對「收養」這個名詞也覺得應該要另外說明或立法,不可混淆。將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看成有血緣關係的方式就是在騙人,立個法條就可以騙人,這樣好嗎!也許以往在外偷生怕人知道,用這種方式來要回自己的親生子女以延續。不過,在現今時代,並不需要如此。
1、親屬中有血緣的,就以血緣來處理。
2、沒有血緣的方式,例:收養,以其他的名詞訂定。
3、另一種就是姻親。
不需為了一些私人、特例的「利」搞得如此複雜。
民法972條~1225條,已經夠多了。改變是個大工程,然增加訂定再多,仍有鑽漏洞之人。

最後,
專法,常是為了增進少數人的福利而設立的,因為有「不同的地方」故給與並增加了不同的福利,例:資源教育、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原住民…等。也許有人認為設立專法是「歧視」。應為「異性配偶」設立「專法」讓其體會一下歧視的滋味。

好吧,那就讓我試著被歧視看看吧!
請將「異性配偶」列為專法,因為它與同性配偶最大的不同的是「生育」,故異性配偶在有子女後,每一位子女可以每個月獲得...不用GDP的四萬多元的補助,只要今年9月5日核定的基本薪資為23100元就好(2019/1/1日實施),半價也可以(要隨國民所得、小孩的年齡調整哦,這補助應算少吧!),養兒育女是需要很大的金錢花費與精神付出的。我想若如此,應該沒有人會反對將它列為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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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過得太閒暇,無所事事多遐想。
物質欲望半水滿,心靈空虛隨身伴。
辛苦日子天天過,那有空閒和你豁。
合理之事無理改,後悔莫及誰來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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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性本來就是中性,出生後有了身體,這是給了我們扮演的角色,給男就演好男,給女就演好女。生為男,是出生時前的承諾:「要有如何作為如何成長」,故成男,反之亦同。然而在出生後,卻無法扮演詮釋好自己的身分,無法克服困難挫折而至不認同自我,這是失信於最初的自己!
所謂「人無信不立」。本無立足點,現在另立專法,也算給了立足之地了。
公投之我見-項目12.同性伴侶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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