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9日 星期四

假如我是業者如何逃漏稅

以下純屬虛構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黃山島上共有17個縣市,午丙投山縣的居民,三十多歲屬於
青壯年。這幾年發現黃山島各縣市人口年紀大的增多,有人口老化的現象,這人老了就離死不遠了。所以,他就想在投山縣設立商號營業營業項目寫了花卉批發、金紙販售、食品、其他零售,其中包含一個特別營業項目JJ915共五個。經由他的好友陸仁賈知道了些竅門,透過這JJ915與死亡相關的賺錢項目,不僅能賺大錢又不用繳稅,怎麼能錯過。

首先午丙用「有始有終」登記了這商號,經過了投山縣申請核可後,就以此為據點申請跨越其他的16個縣市來營業,跨其他縣市只要不設營業據點、人沒有違法行為,申請准許營業比自己出生的投山縣簡單。再來,對其他縣市同時申請,不到一個月,所有其他的縣市也都完成申請,完全合法。忙了一個月,結果就是...終於可以在整個黃山島上經營這JJ915賺錢的行業了,話說這一單至少三十萬以上的價位(還可以不用開發票),怎能不多多益善!

其次午丙就到黃山島的稅收單位聚水門申請停業,這與錢相關的中央收款機,怎麼可以讓這個單位知道我賺了錢。聚水門主管整個黃山島所有縣市的商號營收訊息,午丙商號「有始有終」要停業,就停吧,停了也就沒營收!聚水門就將這停業的消息告知了投山記全管紀全管是管理商號的單位,投山記全管就是投山縣管理商號的單位。投山記全管收到來自聚水門對「有始有終」的停業訊息,當然,聚水門已經辦理完成,紀全管自然就是知曉存查,在沒有營業之下,紀全管也將暫停對這商業的其他管理作業。然而,管理投山縣的這JJ915特別營業項目的投山特單管卻一無所知。特單管是針對JJ915這營業項目,這賺錢的項目進行更嚴格的管理,就怕造成為了利益而使民眾、業者有糾紛而特別設立。投山特單管,就是投山縣管理JJ915的單位。

本來,若投山特單管知道「有始有終」停業,就會讓黃山島的其他16縣市都知道它停業了,停業,就不能營業,營業被知道被檢舉就要罰錢。
現在,投山縣的「有始有終」停業,另外16縣市的特單管不知道它停業,在對自己縣市所公布的公告合法正常營業的商號還列著這名單。
結果,午丙的「有始有終」在投山縣停業,在其他16個縣市是正常營業的,既然在投山縣停業,聚水門也顯示停業,那就是沒有營收的狀況。而其他的16個縣市照常營業有營收,又有誰知道?
這就是午丙的計謀
1、他不在紀全管特單管申請停業,而選了聚水門
2、他停業後,在投山縣暗地營業,誰知道停業連特單管也不知道。另外其他16縣市賺的錢是合法的且停業不列在營收中。這都是不用繳出的錢。
3、等到事發有人檢舉,責任都在政府身上不在午丙。就算是罰錢,罰的錢比賺的錢少,划算。
4、管理跨區本來就有漏洞(本縣漏洞也是如此),一縣市若有100個商業,都申請跨區,就要管理100*16=1600間的業者。怎可能百密無疏?比起那些連商號商業都不申請的地下業者來說,午丙算是灰色地帶的,對民眾、對政府雙方而言都算是有交代的,有立案只是停歇業
5、再者,停歇業的業者,停歇業前在鄉鎮內服務多了,若私下轉移地址,管理者要處分找不到人、民眾不知情而一直請其服務,那不就姑息養不法。

所以,午丙申請停業仍營業的就是聰明的。其他人認真經營的,就是傻子?

結論
除上問題
一、紀全管特單管兩單位的管理也是有矛盾的。
1、停業的期程不同,但卻無法進行廢止處分。
2、單項的營業項目廢止,不是變更,是抽離、是去除。
3、JJ915被綁架,所以「廢止」,一方資料有這項,一方資料無這項,它的歸屬該於兩單位的哪一方?對於管理、業者、民眾分別的責任劃分、權利損益又該如何?
4、被廢止歇業這些業者的確實性及是否追蹤?廢止後營業就是非法,非法營業比起停業的營業處罰重。不該廢止嗎?
5、JJ915該不該被特別列管?否則,權利佔盡、責任逃命,好嗎?

二、業者、民眾的關係及問題
1、業者商號私下與民眾交易,我便宜卻不知你無保障。
2、交易時契約書的效用?這文件除了其中的個資外,其他的是否是私下的?還是公開的?
3、申請路權有無合法文件?業者申請?民眾申請?(契約書比訃文更有效力、合法)
4、業者收了三十多萬(以上)的金額,私下列印明細,寫張收據,民眾這就以為是合理合法的?換句話說,民眾付了三十多萬(以上)的金額,收到的發票卻是金額十多萬,其他付出的金額則是另行合作幫忙的非相關業者,這是?對商業律法的知識不足無有保障....家中有人過世誰理這些?民眾該被落井下石?
5、政府如何對非法業者的管理,那些非法業者執業過程會將民眾推向前方來面對政府,與政府爭取權利?尤其在那些關卡無法進行被卡關時?故在事前就該讓非法業者無法處理,否則不就是變相的推行不法?推廣趁人之危賺取錢財的行為?
6、業者營業前,是否對特別的管理條例律法要考試?還是該委請第三方(律師)介入以證合法?

三、如何修正
1、特許、目的事業,除了開始、結束兩者,中間的過程(變更、停業),應都在這管理單位辦理。絕不允許其他單位(例:聚水門)在過程中接受其他的辦理。
2、特許業,就是有特別的法規、特別的限制、特別的管理方式,就該以此為標準,開始了這JJ915,就該如此進行,退出或廢止了這JJ915,就回到以一般的方式進行。
3、退出或廢止後,應該有追蹤期,免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否則正當業者及民眾吃虧、被投機業者反而受惠,這就不正常了!且房子自有或租來的也有不同:
(1)自有的對通知函不應有退回。
(2)若租來使用的房東該有通知之責。
4、跨縣市者,應加入兩方公會(原縣市、所跨縣市),因其會與本縣市的業者有競利之爭,皆應列管管制,想要多方經營就應多付出金額。停業不用繳費也能讓原縣市的特單管知悉。

賺死人錢,本是慈心功德公德道義之事。漸成為歛財落井下石之實。
還要以法律匡正,可惜人心不古。


註:聚水門(國稅局)、紀全管(工商管理)、特單管(目的事業)




2026年3月18日 星期三

20260318溝北測量35、63兩區域

 20260318

https://photos.app.goo.gl/xftd1dGv9GXdfGai9
1、又和建設處工商管理科溝通了一下,明天或許可以電聯上級還是找之前跨縣市來的公文去問問其他縣市如何處理,以供參考吧!
2、測量了兩個區域35、63兩個區域,也算是最後的了。在數樹時未將那圍成區域的白繩收好,就順道收一收了!
3、再來就是彙整,算一算了。還有時間,那就要等割草機除草後,再來數數區域較為內部的樹或可與測量區域周圍樹的數據做比較。



2026年3月17日 星期二

20260317測量溝北126、76區域

 20260317

https://photos.app.goo.gl/fh7YNcBEGep2Xjj2A
1、至別科處與之討論法規問題,談到商業登記法法規內容。回家再細看(第6、7、29條似有關係),覺得他處對法規與我認知有不同,可以再討論。
2、又到153巷旁,上次拍是數樹,這次則是測量樹圍,126、76區域有不少的樹為分枝,跳過選取單枝幹。選擇幾枝較大、較小的樹拍下。



2026年3月16日 星期一

分內的事做好的緣由

管理好業者的資料。
營業中、停業、歇業、廢止,並依照法律、條文、規則來處理。這本來就是應該做的事。

能放寬標準對業者或許是好事,但不出事則已,一但出事,這責任的歸屬就落在自己的身上。本來是應該究責在業者身上的,結果反而攬在自己身上,得不償失。

按部就班,照規矩來處理。就是對自己的保障,也是對民眾的保護。
連照規矩都有可能出錯,何況在不照規矩的情況下,出錯的機率就更大了。

照規矩的出錯下,就除錯!
不照規矩的出錯,那要如何除錯?

就如同,為了圓謊而說謊,那謊話只會愈滾愈大,沒有終止了!

如上所言,也算是切合時事了!





20260316溝北測量最大164區域

 20260316

https://photos.app.goo.gl/2QFu5QiKKGvPabyV6
1、電腦無法接收影印機所描掃的檔案,請來資訊人員來無解,請影印機廠商廖經理來安裝程式,一下子就好了。
2、再測量那溝北的164區域,處理樹上藤蔓再量,看來這周可以完成測量,接下來就是計算,再看看是否除草再測量更多的單枝幹。那些有分支的不少,算起來也複雜,就先不列入計畫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