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4日 星期六

習俗之扭曲-女權運動爭取之01階級(降一等)

在性別平等教育「同性戀同志」爭取權利之時,對話的過程,有人談到女權的不平等,如下:
台灣憲法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教育卻很慢才實施,我媽是父權的受害者,冠夫姓,少回娘家,最後吃飯,稱呼親戚要降一等跟我叫同輩,我叫叔公我媽也要叫叔公,小時候覺得沒什麼直到我兄弟姊妹長大學習了兩性平等教育,才幫我媽平反回來
先來談談,「稱呼親戚降一等」的問題。這也不是平反不平反的問題。風俗習慣的形成起初也許有好的立意,而其轉變是執行者無法廣為說明,且受惠者安於享受的後果。

只看表面現象的學習,常是蔚為風俗的起因。

這種對待其實是「不明究理」導致,行為的學習,有些人覺得「以往的人怎麼做,我就怎麼做」,這種人日子比較好過,心中沒有不平等之感,簡簡單單照著做就好,不用花太多的心思,但她沒辦法「指導」並將最初的道理及原因傳承給後代;然而,有些人覺得這麼做是不對的,常有受委屈感,自己受委屈,別人也覺得不合理為她叫屈,有了思想想法,也就會去尋找事情的原因;從書本看嗎?指導的方向是對是錯,除了透過作者的文筆傳達也參雜了他的想法,是讓人產生衝突爭執的,還是和諧平和的。透過專家學者嗎?他們研究的方向、對象及要傳達的,也不免會有個人主觀及專業性的束縛。其實,自己心中潛藏著答案。

風俗的起因通常不會是不好的,而是旁人不瞭解,看到別人做這種事時覺得感覺不錯,就跟著學,就像現在「排隊」人潮般。不只是實行者對其中的道理不瞭解,受惠者亦從中得到了好處;而受惠者不只享受在其中還更進一步要求對方一定要這樣做,導致最後成為「理所當然」,「原因」、「起因」喪失後,就出現了很多的「抱怨」「委屈」「痛苦」,而原本可以選擇「做」與「不做」的權利沒了、抉擇沒了,更是對起始產生了誤解。

結婚後,內人遇到我的家人親戚時,她不知怎麼稱呼,我說:跟著我怎麼稱呼你就怎麼稱呼,生了子女有了小朋友之後,內人稱呼我輩親戚突然「降一等」,我問她為何如此?她說是在教小朋友如何稱呼,是身教。這時,我才明瞭,為何以前的人如此稱呼,在我心中的疑問也在此時得到解答。很多的疑問要獲得解答,是要常常問自己,並將自己原本認為對的事情執行出來,在適當的時機出現時,它就會得到答案,獲得解答。

最後,「理所當然」的事,有,但並不多。這就是現在人常說的「定義」。

定義,最常見的是在數學之中,它的特性是「簡單」「明確」,我們就是要利用這個簡單明確的特性,並依此特性訂定很多規則。因為將這些規則套用在所有這群體中的成員身上時,它可以發展出一個規律,並適用於所有族群,無一例外。

公投日

動線需加強,"公投"人較多,塞車。

未提供相片說明。
紅色才是重點,工作人員卻偏偏看到的是藍色的部分,
( 四 ) 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
投票所,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條第

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五 )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
內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
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



原因是擔心「公開」後影響到選舉人、被選舉人、其他人的情緒、安全及選舉意願的改變。
圖像裡可能有一或多人、大家站著、夜晚和戶外

公投之我見-項目15.性平教育

2018年11月23日 星期五

公投之我見-項目15.性平教育

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同意:主張性別教育應確實包含情感教育、性教育、尊重同志教育。公投案若通過,將使以上三者由「細則」提升到「法律」。
‧不同意:維持現狀,仍以性平法細則呈現。

 以內容來說,同意性別教育的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但同志教育這課程要單獨另立我並不同意

意見同前第14案,「同性」的出現並非常態,特例要有特例的處理方式,一旦喧賓奪主,恐怕回頭難,也沒有人可承擔後果。

國民教育是否落實是難認定的,學生所學到對內容的認知也是難以釐清的,學校教育在有限的時間上學習各方面的知識,是累積的、是粗略的、大體的,以往學校的兩性平等教育若真有確實的落實,應不致於到今天的性別平等教育。所以,學校教育在教育歷程結束後是無法對學生的言行作為負責任的,最終對教育對象要負責任的仍是父母。讓父母親能有教育子女的能力,有與子女較多的相處時間、對教養子女有責任感的認知,並讓父母能夠發揮「家庭教育」的功能這才是情感教育邁向更精密、更細部的方式。

當時學校沒有給我們一個正確的性平教育」,所以,子女對性教育、性知識不瞭解都是「學校教育」的錯,在這之前更加優先的「家庭教育」都沒實施指導嗎?且要指導正確。當子女有性傾向偏差時,是一味的贊同?還是如何導正?在未成熟年齡有想與異性發生的想法時,是如何開導?還是加油鼓勵?

若父母成為只會生不會教的機器(工具),其子女應該在15歲身體成熟就可以開工。學校也不用再進一步指教,因為大家經驗都很多,也不會有少子化的現象,只是社會問題變多罷了!這樣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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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挺同的人應該也許要錄影存證一下,因為你們想要改變,那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以往沒有紀錄靠著史官的記載,有著記載者的主觀判定。現在有錄影機可以錄影、自拍,不妨將要改變的事,是為他人為大眾為公益,還是為自己為權利為福利,做個紀錄,

若這是未來正確的路,你可以成為英雄成為偉人。
若在未來造成了後世的苦難,你也要成為千古罪人。為世人所唾棄。
亦即
改變以往不合理的事,會成就人,成為萬世偉人。

破壞原本就合理的事,也將會讓人成為永世罪人。
公投之我見-項目15.性平教育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公投之我見-項目14.婚姻平權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不另立同婚專法)
‧同意:於民法婚姻章擴充配偶定義以規範同性婚姻,公投通過將保障同性婚姻納入民法,權利義務與現行一夫一妻相同。
‧不同意:同志婚姻將有可能以專法形式呈現。

 雖然不喜歡有特例出現,但出現了特例後,用特例的方法來解決,是最好的。所以我不同意將它列在一般性之中。

定義或決策必須都以「一般性」來處理,對特例的方式,再另行處理,學數學、計畫的執行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如此。
而特例還好另行處理就解決了,最怕是算錯;
算錯還好,最怕是算錯不修正;
算錯不修正還好,最怕是強辯;
強辯還好,最怕是指鹿為馬;
指鹿為馬還好,最怕是後果不負責。

修改既有的法律是大工程,改變民法,增減皆是大工程。等一下這樣、等一下那樣,耗時費力,而專法若可以保障為何不以此方式來處理。人為產生的特例,瞬息萬變,飄忽不定,專注在源源不絕的改變上,容易「喧賓奪主」,也無法盡善盡美。

將特例的源頭解決才是重點。參見「有性無性別來無恙

很多事每每都是等到不可收拾才來後悔,也許我們已經不在人世,一樣是「債留子孫」。

都是人,為何「愛」有不同?
「愛」它無形,沒有辦法用有形的方式去的量度。
這「無形」之物我們試著以無形的方式解說:
1、常見的是物理現象就是大自然的研究,
2、包含「未來」「未知」然而它有著恐懼的成分,保險業就是因此蘊育而生。
3、「預防」也是種無形的方式。
4、無形的方式每個人的詮釋也不同,若說「國王的新衣」有衣(不同的衣),也不為過。
5、
不過,似乎沒有一種可以說服大家!

用最實用簡便的方式「觀察」吧!
停看聽,「愛」會因為作用的「對象」而有不同,名稱不同、感受不同、結果不同、結局不同、...等。 故而有父母愛、兄弟情、姐妹淘、親情、愛情、友情、愛護公物、愛動物、愛惜食物…等。用錯情愛,錯用情愛,會有不同的結果,也會造成不堪設想的後果,
例:將親情變為愛情如何?將愛情用在友情上如何?將愛公物用在友情如何?
都是火,為何「燃」有不同?
都是水,為何「溶」有不同?
都是土,為何「承」有不同?
都是金,為何「切」有不同?
都是木,為何「果」有不同?

正確的用愛,極致也有不同的結果。
忠,對國家愛的極致可稱之,對另一半愛的極致可稱之,對信念愛的極致可稱之。
孝,對雙親愛的極致可稱之,對養育愛的極致可稱之。
慈,對子女愛的極致可稱之,對晚輩愛的極致可稱之。
...其他不再贅述。
公投之我見-項目14.婚姻平權

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公投之我見-項目12.同性伴侶專法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另立同婚專法)
‧同意:主張以民法外的方式(立同婚專法),規範同性結合的權利義務。
‧不同意:同志婚姻將於民法中進行修改。

以問題的題目而言,我其實不同意,但以上述的選擇方式只好選擇同意,法律保障的權利多於義務,大多是為了權利、權益、利益。若將這一層「利」的包裝說法去除,在沒有法律的約束下,也就是將目前對「異性」婚姻在法律中的「權利」去除,它剩下的是什麼?

婚姻所剩下的就是責任、學習、承擔、延續
☆責任:對另一半、對家庭、對承諾言論、…不同的身分讓自己有更多的責任。
☆學習:學習為人夫(妻)、為人父(母)、兩方親屬的對待、…新來的身分讓雙方去學習。
☆承擔:家的經濟、家的問題、家的安全、家的維持、…建構的小社會讓自己營造承擔。
☆延續:生育後代子孫、教育、養育、陪伴、…對於自身增長所學依此延續。

現在對婚姻而言或許是「好則聚,不好則散」離婚就好,只是放棄原來的「責任、學習、承擔」也只是不想對自己在「責任」這方面有更進一步的增進,但生育子女後,這責任於「無形」之中將是「永世」無法斷絕的。這也是「生育子女」與「未生育者」的不同。

最近看到國中公民課本中的課程教育,親屬分為血緣、姻親、收養,對「收養」這個名詞也覺得應該要另外說明或立法,不可混淆。將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看成有血緣關係的方式就是在騙人,立個法條就可以騙人,這樣好嗎!也許以往在外偷生怕人知道,用這種方式來要回自己的親生子女以延續。不過,在現今時代,並不需要如此。
1、親屬中有血緣的,就以血緣來處理。
2、沒有血緣的方式,例:收養,以其他的名詞訂定。
3、另一種就是姻親。
不需為了一些私人、特例的「利」搞得如此複雜。
民法972條~1225條,已經夠多了。改變是個大工程,然增加訂定再多,仍有鑽漏洞之人。

最後,
專法,常是為了增進少數人的福利而設立的,因為有「不同的地方」故給與並增加了不同的福利,例:資源教育、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原住民…等。也許有人認為設立專法是「歧視」。應為「異性配偶」設立「專法」讓其體會一下歧視的滋味。

好吧,那就讓我試著被歧視看看吧!
請將「異性配偶」列為專法,因為它與同性配偶最大的不同的是「生育」,故異性配偶在有子女後,每一位子女可以每個月獲得...不用GDP的四萬多元的補助,只要今年9月5日核定的基本薪資為23100元就好(2019/1/1日實施),半價也可以(要隨國民所得、小孩的年齡調整哦,這補助應算少吧!),養兒育女是需要很大的金錢花費與精神付出的。我想若如此,應該沒有人會反對將它列為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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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過得太閒暇,無所事事多遐想。
物質欲望半水滿,心靈空虛隨身伴。
辛苦日子天天過,那有空閒和你豁。
合理之事無理改,後悔莫及誰來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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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性本來就是中性,出生後有了身體,這是給了我們扮演的角色,給男就演好男,給女就演好女。生為男,是出生時前的承諾:「要有如何作為如何成長」,故成男,反之亦同。然而在出生後,卻無法扮演詮釋好自己的身分,無法克服困難挫折而至不認同自我,這是失信於最初的自己!
所謂「人無信不立」。本無立足點,現在另立專法,也算給了立足之地了。
公投之我見-項目12.同性伴侶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