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3日 星期五

協調工作。跑了不少地方

我工作的管理內容之一,是管理業者的資料。而相關負責的公家機關有國稅局、工商管理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者。訊息的傳遞卻無法在一個地方處理後,三個地方皆知道。

業者,停業、復業、廢止。常要花不少時間去查,因為這些訊息並沒有到達我這。

以商業登記法來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一般的商業登記是不同的,故用同樣的方式處理,訊息也就到不了我這。

談談這會去查詢的因緣際會

1、有業者已停業到期,且過期很久,依法律而言,該是「廢止」發文的時候,然就人與人對待相處的基本,通常我會先打電話和業者溝通,可以聯絡上的就告知如何處理;無法聯絡上的,就依法律的方式來「廢止」。這家業者的電話是可以通話的,且已經通話過三、四次,對方的回答是要再續辦停業六個月,只是一直沒有消息,與同業公會聯絡:「回說已經到國稅局去辦理停業了」。為了確認,就打電話問問吧!

2、致電到「國稅局」。國稅局(黃先生)查了統編後說已經收到申請書,還沒辦理。我向其說明這業者已經該廢止了,若我沒來詢問,我方發了廢止文,彼方卻又給續辦停業。這結果不就矛盾。故是否可以請其發文給我這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讓我方知悉對方處理與我方相關事業的業者能給個副本告知。他回說副本有給我方。

想了想,應該是我方發文到工商管理單位亦或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分別吧。

3、我先詢問工商管理單位,是否在收到國稅局所發給與我這目的事業單位管理的業者中有關「停業、歇業、復業、廢止」的函文,是否發個副本給我方,或讓我方知悉。
這工商管理單位(許先生)卻說無法從來文中看出是否與我方事業單位有相關。並建議從收發文中來處理。

4、因為要麻煩分文的工作人員,跑了一趟當面詢問拜託。對方紙本(女)處理的人員說可以。回到坐位來了通電話,是電子公文負責者(男)來確認,並詢問是否與工商管理單位協商過了。我說是他們給的建議。不過,還是再跑一趟工商管理單位當面說明白。

5、與工商管理單位(許先生)談到先前電話所說的問題,他說他們對國稅局的來文就只有「存查」,然我方要有後續的動作,將與我方有關的業者分與我方是可行的。

為了方便管理,詢問了不少地方,初步看來可行想像中也可以進行的順利,就等真正運作辦理時會發生什麼問題再來Debug(除錯)吧!








2026年3月12日 星期四

20260312最大棵的樹

 20260312

https://photos.app.goo.gl/X5PzKsiPbAuzeoQv7
1、造林地風很大,垃圾場火災大火的煙,都可以看到,想到要拍時,已經散了!
2、區域150(棵)是153巷旁,枯了不少大樹,也量了不少較粗的樹最粗的應該是樹圍72公分左右,可惜那90公分的樹到胸圍處就分枝了!若是胸圍90公分,也就是胸徑29公分。分枝算來就不是如此了,38、50、53,胸徑以公式來算是26.2公分,差三公分,不知公式是如何來的?
3、中午午休時,昨天車燈老闆不在趁今天中午去修。老闆很健談。





2026年3月11日 星期三

20260311溝北開始測量,換機油

20230310 https://photos.app.goo.gl/er7WwfSu3rAYB7xt6

開始測量溝北的區域

20260311
https://photos.app.goo.gl/kEfkbhe6W7FfDtKA6
1、安排一週一次上午(三;135皆可)就是工寮房收倒垃圾的日子。
2、樹木胸徑胸圍,之前查了查訊息約在130公分處測量,以我身高來說,約是大手臂平舉的高度。
3、量樹圍位置多有樹藤纏繞,花不少時間處理。量153巷旁分支的不少枯死的也不少,那就要避開不少的樹,找那單枝幹的測量,深入草叢又要踩踩踏踏除怕鬼針草還要做些其他的預防。
4、到機車行驗車、換機油(有些貴),車燈也燒壞了一併處理。



2026年3月9日 星期一

殯葬管理條例體會其的管理方式

首先,「歇業」為業者主動提出用詞,在「商業登記法」中,,「廢止」為縣府政決策所用之詞語,兩者意思相同,在政府單位完成後,應用「廢止」之詞。且歇業在「殯葬管理條例」中並無此名詞。該詞出現在「商業登記法」中。


其次,以罰鍰來說從「第六章罰則」第73條開始~第99條,共27條。罰鍰金額的基數以「一萬至五萬」最高為其300萬元。因為對業者來說,罰錢是造成雙方關係惡劣的來源,故通常盡量少以此法來處理關係。

最後,條文中如此多的「廢止」文字,看來若是不想用金錢的方式來處理,那就是用「廢止」的方式來約束管理業者。

而廢止,是需要其他的處室來配合。從商業登記法 第六條可以看出
第六條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就如同上一篇「不執行的法律,條文有何用?」所談的譬喻
也像
1、被吊銷執照駕照,要自己去辦理,不辦理就不用吊銷。
2、被取締未帶安全帽,自己要去繳錢,不繳錢就不用罰。
3、被判決違法要坐牢,自己要去監獄,不去監獄就不用關。
....

公權力做了決策,執行卻要被處分者辦理後才有作用,不辦理就沒有作用,這怎麼會稱為「公權力」?怎會有效果?

或許是「公文」撰寫的問題,

那就再改改,以達真正的效力執行!

2026年3月6日 星期五

20260306溝南完成,剩溝北

 20260306

https://photos.app.goo.gl/QZBdkGrpFebCBdur9
1、本來計畫在辦公室,因有業者要親自來拿公文,還和秀月同學跑了流程。都已完成,還是到造林地,看看是否可以將溝南所有的區域測量完成。
2、突然的決定沒有工作服,這衣褲不免就有很多的鬼針草種子沾上。最後能完成溝南,剩下溝北的測量,那就要看降雨天數及出外的時間是否足夠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