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 星期一

殯葬管理條例體會其的管理方式

首先,「歇業」為業者主動提出用詞,在「商業登記法」中,,「廢止」為縣府政決策所用之詞語,兩者意思相同,在政府單位完成後,應用「廢止」之詞。且歇業在「殯葬管理條例」中並無此名詞。該詞出現在「商業登記法」中。


其次,以罰鍰來說從「第六章罰則」第73條開始~第99條,共27條。罰鍰金額的基數以「一萬至五萬」最高為其300萬元。因為對業者來說,罰錢是造成雙方關係惡劣的來源,故通常盡量少以此法來處理關係。

最後,條文中如此多的「廢止」文字,看來若是不想用金錢的方式來處理,那就是用「廢止」的方式來約束管理業者。

而廢止,是需要其他的處室來配合。從商業登記法 第六條可以看出
第六條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就如同上一篇「不執行的法律,條文有何用?」所談的譬喻
也像
1、被吊銷執照駕照,要自己去辦理,不辦理就不用吊銷。
2、被取締未帶安全帽,自己要去繳錢,不繳錢就不用罰。
3、被判決違法要坐牢,自己要去監獄,不去監獄就不用關。
....

公權力做了決策,執行卻要被處分者辦理後才有作用,不辦理就沒有作用,這怎麼會稱為「公權力」?怎會有效果?

或許是「公文」撰寫的問題,

那就再改改,以達真正的效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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