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家庭問題之00宣導同性戀VS我的想法(一)

宣導01:同性戀是天生的
我的想法:它是兩者的關係不是個人特徵。因為自己是否同性要建立在另一個已知的性別基礎上,也就是,要有一個已經知道的性別為參考,才可以決定自己的性別。如此,這個決定就不是自己的決定,而是他人決定後之決定。
亦即同性戀(+,?)(-,?),要先知道「?」它的答案後才能決定自己的+,-。
性別若自己無決定權,那現在的決定是什麼?

宣導02:同性戀就是天生的
我的想法:也就是同性戀(+,+)(-,-),出生時就決定了。
註:(A,B)=(我的性向,對象性向)
若+出生時,生理性別為男,以所有男性性別為試探對象,是男同性戀?
若+出生時,生理性別為女(或變性為男),以所有男性性別為對象,是異性戀?
若-出生時,生理性別為男(或變性為女),以所有女性性別為對象,是異性戀?
若-出生時,生理性別為女,以所有女性性別為試探對象,是女同性戀?
不會影響到其他人嗎?男性有(+,+)(+,-)?女性有(-,-)(-,+)?

宣導03:有同志相處40、50年,最終在送行時卻無法為他做什麼事?
我的想法:這是習俗,家人說好並允許沒有「禮儀社」會拒絕,處理後事就是有相關的儀式,家裡覺得沒有什麼要避諱「百無禁忌」就沒有什麼不可以,你要的只是爭取對方家人的同意並非全人類的同意!電視劇也有演過即使是自家人直系血親,也在死前不允許見面的,和法律無關。若為了爭取死後的「利益」,那40、50年的相處我不知道是為了什麼?

宣導04:人是平等的只要是人都享有人權應有同等的對待
我的想法:要求人權,是法律之內的人權,還是法律之外的人權?
法律內之人權,利用強制力更改要別人遵守、要別人認同。為自己?為別人?是人權?
法律外之人權,沒有人管你怎麼做,你做就對了。
為了互利謀福的事,看法律內的條文規定;
為了永續經營的事,看法律外的道德規範。

宣導05:歧視不是人應有的行為
我的想法:這種行為是不應該,歧視是人的病態,訂定法律就能讓人不歧視,好像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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