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為了接聽電話讓自己對些名詞可以知道瞭解,並容易溝通。
就自己整理了相關的法規,也看了一下「殯葬管理條例」
這...說一下我的看法吧!
殯葬管理條例是殯葬業以為規準的法條,第一條的目標寫得高遠,如下
第 一 條 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提供優質服務;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前方「促進、創新」為真,後方「兼顧」為假,「提升」為屏障面具。
整體看來似不錯,但是所招募而來加入的「對象」若是錯誤,那就成了特定人士口中的「肥肉」也就難有真正為死者亡者之莊嚴後事來操辦者,而更多的是如何從中謀得更多的「利益」,更有所謂的「賺死人的錢好賺」之說。
看到之後訂定的條文,也就更能清楚的知道。
以第5條 來看,這「法人」就是。以營利為本的公司行號,不賺錢的事,怎可能投資。這賺錢的事,怎可能沒有特定人士的介入。故只是依法辦事的公務基層,誰能在這能有想法作為?都只是糊口飯吃的行事。說不定還要受盡委屈。
再以第42條 來看,這公司、商業的登記不也是如此。都為「利」字。
事務官的公務員就只是辦事,辦事受到眾多的干擾,怎可能做的好。
故「法」不改變,依不好的法來行事,也就難有作為。(參見:「海葬樹葬的天時」)
尤其在利益眾多之處,沒有暴利,如何令這特權人士入內?誰又真的是發善心,只為處理死者亡者的後事而不謀利者。
不妨查看之前我為岳母參與後事的過程吧!(參見:「禮儀社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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