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 星期一

教育to社會,婚姻教育的制度與內容要教的是什麼?(2)

回覆還會被「隱藏 」,重新再留一次,原文於此複製。
這怕人之反駁而無法答、又不給他人參看,
豈不是「一言堂」嗎?


Love Li 你好,我沒有要幫你上課。不過,我的重點與你的重點不同,我強調的是原因、根源,而不是一味在結果中探究。
#信任,是重要的。
獲得人民的信任是重要的。
實事求是,腳踏實地,在信願行證中,從信做起並行之,有了證的信心才能令人有信任感,而不是信口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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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二行談到的是較為個人的觀點,法不是「有人就有 ,就如先有語言才有文字般,是因「情所困,理難行,而制法」
#法 制定要令人心服口服的條件。上次,也許說得太簡略看不出來,在此稍加解釋:
要以 #義務 為前提,在完成義務之後,才能讓這些有執行義務者獲得應有的權利。這法才有正當性。
而不是強調給 #權利 ,當得到權利以後,本來要盡的義務卻留給別人,得到利益卻不去執行應該要做的義務,這不是欺騙的行為嗎?
1、有人盡義務,也求權利。
2、有人盡義務,不求權利。
3、有人不盡義務,只求權利。
4、有人不盡義務,不求權利。
5、有人求權利,才盡義務。
6、有人求權利,不盡義務。
7、有人不求權利,仍盡義務。
8、有人不求權利,不盡義務。
義務、權利的先後順序,本就有主動與被動的差別,自主與鼓勵的效應。
觀念想法本各有不同,沒有要說服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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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一世界。是 #起始,非過程。
#上帝,創世紀。若混沌,豈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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